2025年10月15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南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为坚决遏制和治理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发展秩序和公共利益,南阳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该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聚焦突出问题,明确治理范围与定义
《办法》明确指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物业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建设、违规进行临时建设、在物业区域内及道路两侧公共场所擅自搭建等五种主要情形。其适用范围涵盖市中心城区各行政区及功能区。
厘清职责分工,构建协同治理格局
《办法》确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核心在于强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巡查管控、强制拆除组织实施及经费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源头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及具体执行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违法情形类型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专业认定、行业监管等职责,水利、公安、消防等多部门按职责协同配合,形成治理合力。
健全发现处置机制,确保治理效能
《办法》建立了以基层网格巡查、社会协同发现、群众举报和技术监测相结合的立体化发现机制。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执法部门将依法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拆除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强制拆除,并明确了详细的执行程序和时限要求,同时强调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与风险防范。此外,《办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对拆后腾退土地空间资源进行分类规划利用,优先用于民生配套设施建设或引入便民商业业态,实现资源盘活与城市品质提升双赢。
强化社会共治与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了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劝阻、报告责任,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的配合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同时,《办法》设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条款,对治理工作中履职不力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实施或包庇违建的单位及公职人员等,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治理责任落到实处。
《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的施行,为我市有效治理违法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全市上下将共同努力,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共建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
记者带你解读《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社会单位和个人在违法建设治理中有什么义务?什么是违法建设?违法建设行为如何被发现?对违法建设行为如何处理?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河南法治报记者专访了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哲。
问:《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日益突出,各类违法建设不仅侵占公共资源、破坏城乡规划实施,还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群众生活质量,群众反映强烈。《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宛政〔2014〕41号)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流程、强化监管,构建“源头管控、部门协同、依法处置、责任追究”的全链条治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区域?
答: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包括宛城区、卧龙区主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卧龙综合保税区。各县(市)、官庄工区、市职教园区参照执行。
问:什么是违法建设?
答: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
(五)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问:各部门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如何分工?
答:(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未批先建、临时违法建设、物业区域违法建设、道路及公共场所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法占地类违法建设的监管与处罚,规划类违法建设的专业认定,拆后土地资源规划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日常监管。
(四)其他部门(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消防、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问: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违法建设治理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的治理工作,其核心职责可概括为“五个负责”:
(一)负责统筹谋划。制定本辖区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计划或方案,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负责巡查管控。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并落实具体的巡查、发现、制止等管控措施,压实基层排查责任,确保早发现、早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时,负责责成或直接组织自然资源、城管、公安、街道(乡镇)等多个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
(四)负责经费保障。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日常巡查、技术监测、强制拆除等行动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确保治理工作可持续开展。
(五)负责机制建设。建立“区、街道(乡镇)、村(社区)”三级巡查网格和快速处置响应工作机制,确保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苗头,能够迅速反应、有效处置,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设治理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源头治理,履行巡查、发现、劝阻、制止职责;根据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并派驻人员现场阻止违法施工行为。
问:社会单位和个人在违法建设治理中有什么义务?
答:(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发现违法建设应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二)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配合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设时,依法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问:违法建设行为如何被发现?
答: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发现违法建设:
(一)基层网格巡查发现。依托“区、街道(乡镇)、村(社区、物业)”三级网格,明确专人、定区域、定职责开展日常巡查,确保违法建设早发现。
(二)社会协同发现。居(村)民委员会、物业在日常管理中主动排查,发现违法建设第一时间记录并报告执法部门。
(三)群众举报发现。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违法建设问题。
(四)技术手段发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动态监测违法建设。
问:对违法建设行为如何处理?
答:执法部门在收到违法建设线索后,将及时立案并全面收集证据;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没收等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法定权利。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或改正决定,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对需要没收实物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没收的财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问:拆后腾退土地如何利用?
答:为避免“拆后闲置”,《办法》建立分类利用机制。拆后腾退土地空间被划分为“功能性资源”和“经营性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和利用。“功能性资源”将优先用于补齐民生短板,如建设社区服务中心、体育健身设施、口袋公园、充电设施等,直接服务于市民生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经营性资源”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机制盘活,引入便民超市、早餐店等业态,推进城市存量空间提质增效,促进城市品质提升。
问:对违法建设治理中的失职行为如何追责?
答:《办法》第十九条确立严格的“责任倒查”与“一案多查”机制,即在查处违法建设的同时,反向追溯监管、审批、协管、参与违法建设等各环节失职行为。该机制涵盖四个层面:一是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治理中未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二是追究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却不予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的属地协管责任;三是追究实施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单位责任;四是追究公职人员个人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阻挠查处的责任,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从严处理。通过多层次、全链条追责体系,确保治理责任压实到“最后一公里”,形成有力震慑。
问:如何理解违法建设处理中“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次进行处理”?
答:该条款针对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设定“土地管理优先、规划管理跟进”的处理原则,其核心是明确法律适用顺序和部门职责衔接。“土地管理优先”是指当一项建设行为同时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和违反规划许可情形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定性和处理。因为土地是建设载体,非法占地是根本性违法行为,侵犯国家土地管理秩序这一核心法益。因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首先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罚。“规划管理跟进”是指在土地违法问题处理之后,再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处理。例如,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这一原则避免重复处罚或职责交叉,确保执法工作逻辑性和高效性,形成从“土地”到“地上建筑”完整治理链条。
问:如何理解“职责分工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款?
答:该条款是一项灵活授权性规定,旨在为执法体制改革和职责优化预留政策空间。若某些区域已通过省政府批准等合法程序对违法建设执法职责作出调整,例如将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或者将城乡规划处罚权划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在该区域优先适用改革后的职责规定,不再机械执行本办法中市、区、部门分工一般要求。这既确保《办法》在全市的普遍适用性,又保持政策与改革方向一致性。
问:《办法》何时施行?
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宛政〔2014〕41号)同时废止。
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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