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工程量的计算是一个具有专门性及技术性的问题,有关工程量的计算直接影响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在实际工程量计算和确认时强调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因而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约定不清或实际施工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减少时,发、承包双方易产生争议引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因此,对于争议工程量的确认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工作联系函、签证等书面文件可以作为工程量确认的依据
签证是指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时,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也即一般情况下签证等书面文件是能够直接作为工程量确认依据使用的。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量产生争议时,以签证为依据可以准确、高效地解决争议工程量问题,签证是作为工程量认定最基础的依据。
二、其他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工程量确认的依据
由于实践中存在大量有关工程量争议的案件,在进行工程量确认时,当事人并非能够轻易地获取签证等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受交易地位的限制,签证的取得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或障碍,这不利于其就工程量变化事实进行举证,因此允许其他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工程量的确认依据。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实际工程量的查明;二是有利于当事人对争议工程量事实的举证;三是有利于工程量争议纠纷的解决。
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反映工程量变化情况的其他证据亦可作为工程量确认依据,例如:1、会议纪要;2、工程施工图纸;3、来往电报、函件等;4、工程洽商记录;5、工程指令、通知资料等。
【总结】
争议工程量原则上应当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联系函、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该书面文件的内容应与签证具有相似性,即可以清晰、明确的体现工程量相关信息且具有法律效力,通过签证或类似书面文件可以直接对工程量进行确认。而以其他证据来确认工程量的,其他证据的范围涵盖较为广泛,法院在裁判尺度上认识不一,但只要相关文件资料等能够反映工程量的变化就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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