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在国际建设工程中,常常将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通用条款,对雇主、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本文将主要聚焦于1999版FIDIC黄皮书(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第20.1款的规定,来讨论承包商若没在28天内提出索赔,是否必然丧失索赔权的问题。
一、 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索赔权原则上丧失

1999版FIDIC黄皮书第20.1款明确规定了承包商提出索赔通知的义务、时限以及未遵守时限的后果。原文如下:
“20.1Contractor's Claims
If the Contractor considers himself to be entitled to any extension of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and/or any additional payment, under any Clause of these Conditions or otherwis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shall give notice to the Engineer, describing the event or circumstance giving rise to the claim. The notice shall be given as soon as practicable, and not later than 28 days after the Contractor became aware, or should have become aware, of the event or circumstance.
If the Contractor fails to give notice of a claim within such period of 28 days,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shall not be extended, the Contractor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additional payment, and the Emplover shall be discharged from all liabili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laim. Otherwise,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of this Sub-Clause shall apply.”
中文翻译:
“20.1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的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规定,他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他应通知工程师,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觉察或应已觉察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得到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承包商及时发出索赔,应适用本款以下规定。”
根据以上条文,理解如下:
1. 时限要求:承包商认为有权获得工期延长(EOT)和/或附加款项时,应在知悉或应知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之后,尽快(不迟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通知。
2. 严厉后果:第20.1款的后续段落规定了不遵守28天时限的严厉后果: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获得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免除有关该索赔的一切责任。
因此,从1999版FIDIC黄皮书的字面意义和起草意图来看,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期发出通知,其索赔权利理应丧失。在项目履约期间,工程师和雇主常依据第20.1款第二段否决承包商的索赔,在此情形下承包商可进行相应抗辩。
二、 非必然丧失: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抗辩思路

尽管合同条款措辞严厉,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特定情况下,索赔权并非必然丧失。承包商可以利用各种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进行抗辩:
(一)普通法系下的例外或放宽解释
1.广义解释(Obrascon案):英国法院在Obrascon Huarte Lain SA v Her Majesty’s Attorney General for Gibraltar1案中虽然接受第20.1款是先决条件,但认为不应严格反对承包商进行解释。法官认为,考虑到该条款可能对原本合理的索赔造成严重影响,应合理地进行广义解释。
2.起算时间点的争议:在Obrascon案中,法官认为“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可以指事件本身,也可以指由此事件导致或必然导致的延误(或成本)。这意味着承包商可以在实际发生延误或可能发生延误时提出索赔,而不是在事件发生时立即提出,从而为通知时限争取更宽泛的起算点。
3.弃权(Waiver):在苏格兰的City Inn Ltd v Shepherd Construction Ltd2案中,法院认为,如果雇主或工程师(通过他们的行为)放弃或免除了程序要求,那么即使承包商未遵守时限条款,索赔权仍可能保留。例如,如果雇主或工程师已知晓索赔意图,但并未提及或援引时限条款拒绝索赔,这种沉默可能被推断为弃权。
4.预防原则:普通法中的预防原则(Prevention Principle)指出,一方不应从自身的错误中获益。虽然英国法律体系通常认为EOT机制可以克服预防原则的障碍,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雇主自身违约导致延误,而仅以承包商未发出通知为由拒绝EOT,可能被视为试图从自身过失中获益3。
(二)大陆法系下的强制性法律和公平原则
1.诚信与权利滥用:在大陆法系国家(如阿联酋/迪拜),承包商可以援引诸如诚信义务、禁止不当得利或禁止不法行使权利等民法原则来抗辩4。法院可能不愿维持严格的合同条款,如果严格执行时限条款会导致否决原本合理的索赔(纯粹基于技术违约)。
2.与诉讼时效的冲突:在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合同约定的短期时限可能与法定的强制性时效规定发生冲突。有法律学者和仲裁庭曾认为,印度尼西亚民法典规定了30年诉讼时效,并认为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允许通过合同约定而放弃。因此1999版FIDIC合同条件第20.1款可能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5。
3.德国的解释方式:有观点认为,德国法院可能将承包商的通知义务解释为“义务”(obliegenheit)而非先决条件,这意味着承包商不会丧失索赔权,但必须证明其未及时通知的行为没有影响到索赔的有效性。
4.波兰法院的态度:波兰法院对FIDIC 20.1款的效力存在分歧,一些法院认为其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强制性法律,但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时效是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法院还强调,如果约定的索赔通知时限过短,可能因违反社会共存原则而无效6。
(三)司法裁决和仲裁庭的态度
1.严格执行的判例:尽管存在上述抗辩思路,但各国主流的司法态度(包括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审理的 Panther Real Estate v Modern Executive Systems 案)倾向于尊重合同约定,认为28天通知时限是承包商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的先决条件,并驳回了基于诚信原则和预防原则的抗辩。在埃及的一宗仲裁案中,仲裁庭也曾严格引用了“合同是签约方的法律”这一原则,驳回了未遵守28天时限的索赔。
2.非终局性裁决的抗辩:菲律宾建筑委员会 CIAC 的一个仲裁裁决曾指出,工程师的决定并非终局,尽管承包商未能遵守FIDIC合同条件及COPA中的通知要求,其索赔仍不因放弃(waiver)、弃权(abandonment)或禁止反言(estoppel)而被排除。其索赔仍可通过仲裁予以裁决7。
三、结语

1999版FIDIC黄皮书第20.1款要求承包商在28天内提出索赔,若承包商没有在此期间提出索赔,原则上(依合同约定)将丧失索赔权。
然而,这种权利的丧失并非绝对必然。在具体的法律管辖区和项目事实背景下,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抗辩策略:主张有利于索赔方的时限起算点;援引弃权或禁止反言原则,证明雇主(或工程师)已通过行为承认索赔;或在大陆法系下,主张该时限条款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诚信原则或构成了权利滥用。
对于承包商而言,最佳实践是严格遵守28天时限,因为司法程序能否成功推翻时限条款的后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旦逾期,承包商的处境将十分被动。但若承包商确实在项目进程中未能及时提出索赔,也应详细梳理项目具体情况,利用上述抗辩思路维护自身权益。
注释

1.[2014] EWHC 1028 (TCC),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HC/TCC/2014/1028.html.
2.[2007] CSOH 190,[2010] ScotCS CSIH 68.
3.Agnieszka Dąbrowska,Sub-clause 20.1 of the FIDIC contract terms under civil and common law.DOI: 10.5604/01.3001.0013.6828.
4.https://www.fenwickelliott.com/sites/default/files/managing_claims_and_avoiding_disputes.pdf.
5.https://blog.lekslawyer.com/contractors-claim-under-fidic-contract-contractual-time-limit-v-statute-of-limitation/-footnote-7-23783.
6.Agnieszka Dąbrowska,Sub-clause 20.1 of the FIDIC contract terms under civil and common law.DOI: 10.5604/01.3001.0013.6828.
7.G.R.No.235853,https://lawphil.net/judjuris/juri2020/jul2020/gr_235853_2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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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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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 律师
盈科菲律宾办公室执行主任
盈科成都高级合伙人
盈科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生态圈四川涉外中心副主任
新加坡亚太国际仲裁院(APIAC)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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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旻孜 律师
盈科菲律宾办公室顾问律师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
编/辑/ 杨茹兰
责/编/ 吕彦蓉
审/核/ 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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