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多人因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存储规定被罚总罚款达250000元!
01
典型案例一
今年6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虎门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东莞市虎门镇某社区C电厂后门对面铁皮房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处铁皮棚内存放各类树脂7.8吨,易燃溶剂15.3吨,各类油漆5.5吨(疑似危险化学品)及搅拌机7台。当事人梁某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许可文件,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情况,且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执法人员对现场存放的树脂、油漆和溶剂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油漆和溶剂被认定为达到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18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梁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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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条例,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虎门分局责令该场所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并对当事人梁某处人民币 100000元(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典型案例二
今年7月上旬,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执法人员就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工作对清溪镇某工业园进行摸排,发现某工业园6栋一楼铁皮房内有员工形迹可疑。执法人员经过调取周边视频监控,核查系统许可名单,初步锁定该场所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7月中旬,执法人员果断出击,在该铁皮房现场发现存放有丙烯酸树脂、白电油、固化剂等化学品(疑似危险化学品)一批,并配备搅拌机等生产设备。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黄某停止生产,依法查封扣押非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并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固化剂(闭杯闪点:16摄氏度)、白电油(闭杯闪点:小于0摄氏度)、N00B橡胶油(闭杯闪点:8摄氏度)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当事人黄某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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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决定给予黄某人民币108000元(壹拾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案例三
今年7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中堂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中堂镇的东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普通仓库内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聚氨酯漆稀释剂和氨水,经清点聚氨酯漆稀释剂6桶每桶165Kg,氨水43桶每桶20Kg,合计重量1.85吨。经抽样检测,送检的氨水属于金属腐蚀物类别1,聚氨酯漆稀释剂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储存聚氨酯漆稀释剂和氨水的仓库为后期加建,仓库未盖顶,仓库门为卷帘门,库内未根据所储存物料的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通风、防泄露及静电消除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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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中堂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 律 科 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第二款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
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资质齐全,保障存储环境安全
注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细节
切勿以身试法
只顾生产,不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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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莞应急管理
编辑 | 章和
中新纪实
中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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