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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罗永浩发微博吐槽西贝莜面村,称其菜品“几乎全是预制菜,价格昂贵,体验恶心”,并呼吁立法强制餐馆标注预制菜使用情况。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强硬回应,否认使用预制菜(基于国家现行标准),并声称要起诉罗永浩侵害商誉。随后双方多次交锋,引发公众对预制菜定义、消费者知情权及法律边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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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或商业诋毁?
A、名誉侵权认定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侵权需满足: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
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罗永浩称“几乎全是预制菜”属于事实陈述,若无法证明则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而“恶心”一词属主观评价,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消费者情绪化表达有一定宽容,但公众人物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B、商业诋毁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证明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罗永浩作为消费者而非竞争者,较难构成商业诋毁。
▌预制菜的定义与现行标准
国家现行定义:
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通知》明确:
预制菜需是预包装菜肴,且不添加防腐剂;
排除:主食类食品(如馒头、汉堡)、净菜、中央厨房配送至自有门店的半成品。
而 西贝采用中央厨房模式(配送半成品至门店加工),依据现行标准不属于“预制菜”。
消费者认知与标准差异:
消费者通常认为“非现做=预制菜”,与国家定义存在鸿沟。此次事件凸显了标准与公众认知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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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使用预制菜的明示义务
A、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2024年《通知》提出“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但目前仍为倡导性而非强制性要求。
法律责任边界:
若商家未明示且消费者因误解(如认为是现做菜)而购买,可能涉嫌侵犯知情权;但现行法律未直接规定未明示的处罚细则。
▌其他法律问题
A、公众人物言论责任:
罗永浩作为网红,言论影响力大,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若事实陈述失实,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主观评价(如“贵”“恶心”)通常受消费者评价权保护。
B、商家应对措施的法律风险:
西贝公开罗永浩消费明细(金额、菜品),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
C、推出“罗永浩菜单”若未获授权,可能侵犯姓名权(《民法典》第10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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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的提示:
批评商家时,事实陈述需有依据(如保留证据),主观评价应避免侮辱性言辞(如“恶心”可能超出合理限度)。
若主张商家欺诈或侵犯知情权,需举证证明因未明示预制菜导致误解(如支付了现做菜的价格)。
▌对商家的提示:
主动明示预制菜使用情况:即使未强制,明示可减少纠纷(如参考老乡鸡分类标注“现做/半预制/预制”)。
应对差评需合规:
可澄清事实,但避免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谨慎使用名人姓名营销(需获授权)。
▌立法与监管展望:
预制菜国标即将出台:《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已通过审查,将强制要求餐饮明示预制菜使用情况。
明确中央厨房模式属性:需进一步界定“中央厨房半成品”是否应纳入预制菜管理,以减少争议。
此事件反映了现行标准与消费者认知的冲突,以及法律在平衡消费者监督权与商家名誉权方面的复杂性。未来随着预制菜国标落地和明示制度强制化,相关争议有望更清晰界定。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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