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早已成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一种经济行为。
网友咨询:
我向朋友借了10万元,借条写的是10万,但他实际只给了我9万,说那1万是第一个月的利息。现在到期要还10万,我觉得不合理。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认定?
杨红山律师解答:
预先从借款中扣除一部分所谓利息、费用,但借款人仍需要按照借款全额来偿还,那出借人事先收走并未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所谓利息部分,就是“砍头息”。民间借款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出借人在提供资金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万元。预先扣除的1万元"利息"不能计入本金。借款人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也应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如已支付,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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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山律师补充: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杨红山律师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十几年的执业经验,担任50余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房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目前主攻建设工程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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