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及(二)(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4〕79号)的规定,畅森律师整理了辽宁省故意伤害罪量刑的相关规则,方便读者快速了解。
一、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确定
下表详细规定了在不同伤害后果下,如何确定量刑起点以及在起点之上如何增加刑罚量以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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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节基准刑的情节
基准刑确定后,应根据以下常见情节进行调节,以得出拟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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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缓刑的适用
在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后,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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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致人重伤且残疾六级以上的前提)
具备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可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残酷伤害: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刺人髋骨。
•严重毁容: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攻击要害: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其他: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使用说明:量刑时,应遵循“先确定量刑起点 → 再确定基准刑 → 然后适用调节情节调节基准刑 → 最后综合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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