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顾女士一家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一处房屋的所有人,其在房屋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某日夜晚,太阳能热水器部件被台风吹下,砸到陆先生停放于楼下的车辆,致使该车辆受损。陆先生作为车辆所有人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据陆先生的理赔申请向陆先生支付了3.5万余元理赔款。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起诉顾女士一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
顾女士一家认为事故因台风造成,热水器坠落导致车辆被砸是自然灾害的结果,属于不可抗力,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事故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尚未施行,因此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包括所有人在内的相关主体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虽然自然灾害的发生确实难以避免,但在气象科学发展的今天,大多数台风过境情形是可以预见的。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台风造成的影响也能够减小到最低程度。台风过境前,上海中心气象台、浦东新区气象局均多次发布相关预警信息。顾女士一家对台风即将过境应有所了解,亦应提前对使用了十几年的太阳能热水器进行检查加固,避免部件坠落事件的发生。
案涉事故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顾女士一家对其所有的太阳能热水器未能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造成案涉车辆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顾女士一家赔偿保险公司全部损失3.5万余元。
案件启示
房屋的附属设施具有一定危险性,一旦发生脱落或坠落事故,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将承担侵权责任。台风过境对事故发生虽有影响,但究其原因还是设备年久失修,因此需要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并非“免死金牌”,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均应当谨慎管理房屋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以避免事故发生。上述责任人还可以通过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提供保障,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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