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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寿仙:明洪武初年的里甲编制与应役实态——小黄册文书整理与研究成果的阅读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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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高寿仙教授

摘要

关于洪武初年的徭役制度,由于文献记载模糊甚至歧异,以致不少问题都存在争议。从近年发现的大量小黄册文书看,洪武初年的里甲编制与应役实态,与以往的认识有很大不同。当时每里由100户组成,全部都按照各户的税粮数额降序通排,官方规定中提到的人丁多寡并未受到重视。每年轮役人户的组合方式分为两种,有些里采用每年由一甲应役的“顺甲法”,另一些里采用每年每甲各出一户应役的“穿甲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每年应役的10户的田粮总额都呈现阶梯式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与以往学者们强调里甲之间人丁、田粮、负担的均平化的看法大不相同。里甲之外带管的人户,包括外役户和编排不尽畸零户两类。前者是在税粮较多的人户中佥点,不再承当里甲正役;后者中既有编排不尽的“有田人户”,也有完全没有田产的人户,有田人户达到一定户数标准后也要单独编排成里甲。

关键词

洪武初年;小黄册;里甲制度;杂役户;应役方式

一、引言

关于洪武初年的徭役制度,由于相关史料太过匮乏,长期以来一直模糊不清。20世纪60年代初期,日本学者在中华书局影印《永乐大典》残卷所录《吴兴续志》中发现了“小黄册图之法”,方知早在明朝初期,江南部分地区就实行过与洪武十四年(1381)推行的黄册和里甲制度颇为相似的赋役制度。学者们以这项资料为基础,陆续从各个角度对小黄册制度做了探讨。由于这项资料本身存有语焉不详甚至自相牴牾之处,以致学者们对小黄册制度的看法颇多歧异。


鹤见尚弘著《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

事实上,除《吴兴续志》中的相关记载外,专攻宋元史的日本学者竺沙雅章在1973年发表的《汉籍纸背文书的研究》一文中,公布了他在静嘉堂文库藏宋刊明印本《汉书》纸背发现的一批洪武三年浙江处州府小黄册文书,但这批文书很长时间都未引起明史学者的注意。最近十几年来,由孙继民牵头的研究团队在公文纸本古籍纸背发现了大量与明代黄册有关的文献,其中价值最高的当属见于上海图书馆藏公文纸《后汉书》《魏书》及四川省图书馆藏公文纸《魏书》等书纸背的处州府小黄册文书,总数多达600余叶。他们围绕黄册文书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文,并于2021年出版专著《新发现古籍纸背明代黄册文献复原与研究》,汇集了他们对发现的明代黄册文献的整理与研究成果,其中有关小黄册的部分最为引人注目。此外,尹敏志对竺沙雅章披露的静嘉堂藏《汉书》纸背小黄册文书也进行了更加全面的辑录和研究。

上述学者公布的这些小黄册文书,以及他们对这些文书的整理和分析,大大加深了对洪武初年的里甲编制和应役实态的认识。不过,他们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不尽一致,有些问题也还有进一步引申和深化的余地。本文拟以《吴兴续志》“役法”和已公布的小黄册文书为基础史料,阐发一下上述学者,特别是《新发现古籍纸背明代黄册文献复原与研究》一书在明初黄册、里甲和徭役制度研究方面的新进展,并针对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由于小黄册文书残损过甚,就连一个完整的里的文书都没有,目前提出的一些看法只能是推测性的,希望引起相关学者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关注和探讨。

在进入正文以前,首先说明两点:其一,从小黄册文书看,当时把所造册籍称为“税粮黄册”或“人丁田粮黄册”,只有由“编排不尽畸零户”编成的不足100户的里的黄册才称“小黄册”。《吴兴续志》编纂于永乐年间,或许是为了与后来的赋役黄册相区别,所以才把洪武三年所编黄册称为“小黄册”。其二,洪武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时,把由10甲组成的组织称为“里”。但此前并未这样称呼,《吴兴续志》称这个组织为“图”,小黄册文书则称其为“甲”,甲下又分10甲,两个层级的组织名称相同。为避免混淆,本文沿袭学界惯例,仍将当时编造的税粮黄册称为“小黄册”,将10甲组成的组织视情况称为“里”或“图”。


孙继民等著《新发现古籍纸背明代黄册文献复原与研究》

二、关于里长和甲首设置的问题

在明代里甲制度研究中,对于里长和甲首的设置一直聚讼纷纭。小黄册文书中保存了不少“里长甲首轮流图”,直观地展示了里长和甲首的设置情况,相关学者据以判定每里除10户里长外,其余人户均为甲首,似乎这个问题已经得到最终解决。但这其中并非没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对于“里长甲首轮流图”也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笔者的初步看法是,明初从一两名里长率领都内人户应役,到形成人户数量和服役周期固定化的里甲制度,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里长和甲首的称谓也随之出现了从特称到泛称的扩展。明代文献中之所以会出现歧异的记载,或许就是因为有些文献所说只限于“见年”的里长和甲首,而有些文献所说是把“见年”和“排年”的里长和甲首都包括在内。以下分不同情况略加申述。

(一)洪武十四年前未编小黄册地区的情况

关于明初里甲制的渊源和变化,《吴兴续志》“役法”谈道:“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其中所说里正“以田及顷者充”,未必是普遍现象,从其他资料看,里正、主首都是从田粮较多的人户中佥选,具体办法从《元典章》“差役验鼠尾粮数依次点差”条可见其大概:

牒请行移各路,督勒合属州县,将相应当差人户所有田粮、丁产,验其高下、粮数多寡,尽实编排鼠尾文册,从公定差。周岁合该里正、主首花名,自正月为始承管事务,或各都愿将有粮役户、殷实之家公同自行推唱逊议,从实挨排,周而复始,轮流充应。如粮多愿做两三年者,听从民便。开具点定各乡都役户花名,出榜晓谕。今后每岁年终役满,周岁催粮足备,依例差换,次年正月交替……除牒按治路分,督责所属州县,将延祐四年合设里正、主首验粮多寡,编排鼠尾,从公依次点差,务要均平,毋致那上儧下,放富差贫。

可以看出,元朝里正、甲首的产生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按照田粮和丁产多寡编排的鼠尾文册依次确定,而且从“验粮多寡,编排鼠尾”一语看,应当是主要按照田粮多寡;二是由各都从税粮较多、家境殷实的人户中推举。当时并未形成固定户数的轮役组织和固定年数的轮役周期,原则上是一年一换,每岁年终确定下个年度的应役人户,次年正月交替,税粮较多的人户可以连续承当两三年。在这种情况下,里正、主首并无见年、排年之分,自然只有每年当役者才在该年份被称为里正、主首,其余皆为普通人户。


《元典章》

朱元璋集团占领江南后,主要精力用于军事征伐和扩展地盘,未见在基层组织方面有较大的更张,应当是沿袭了原有的里正制。但一些地方官员曾针对赋税不均等问题进行过整顿,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辛丑年(1361)中书分省左司郎中王恺在浙东金华采取的措施。宋濂在为王恺所撰墓志中记述:

金华婺剧邑,役民无艺。公令民自实田,请都以粮多者为正里长,寡者为副。正则以一家或二家充,副则合四三至七八而止。通验其粮而均赋之,有一斗者役一日,贱与贵皆无苟免。

王恺的做法,是在重新调查统计各家田粮数量的基础上,仍然以都为地域单位,由田粮最多的一家或两家充任正里长,其他人家则依其田粮多少数家朋充一名副里长。凡有田粮之家,无论数量多少,均要纳入编充范围。梁方仲把王恺的做法视作“粮长制的雏形”,其实把它看作明代里甲制的先声或许更加合适。在吴元年(1367)制定的《大明令·刑令》中,有一条针对“江南府分里长犯赃罪”的特别处罚条款,说明到明朝建立前夕,包括湖广、江西在内的江南府分已经普遍设置里长。此时每都大约只有一或两名里长,并未形成户数统一的应役组织。洪武四年,浙江金华县曾履亩清核田地,苏伯衡述其情形云:“盖县统乡,十有二。乡统都,上乡七,中乡四,下乡三。都统保,大率十。乃令都择一人焉为量长,保择一人焉为里长。”为顺利完成核田任务,于每保选择一人为里长,或许正反映了当时该县并非每保都有常设性的里长。


宋濂像

明朝初年曾继续改革完善里长制,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每100户为一个应役组织的制度。《大明律》“禁革主保里长”条规定: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

《大明律》自吴元年草创到洪武三十年定稿,经历了一个反复斟酌修订的过程,各条律文的产生时间并不一致。栾成显对这条律文进行了分析,指出妄称主保、主首等“只能是洪武初年才有的社会现象”,认为该律条“所言里甲之制,乃是指洪武十四年之前小黄册法的里甲编制”。栾氏的分析颇有道理,但需要做一点修正:作为明朝根本大法的《大明律》肯定要适用于全国各地,而编造过小黄册的只有江南部分地区。从理论上说,贯彻这条法律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种就是下面将要论及的小黄册法;另一种则是采用与元朝类似的办法,亦即虽然把100户组成一里,但并未设定10年的轮役周期,而是每岁年终议定下个年度的1名里长和10名甲首,两个年度的里长和甲首于每年正月交替。在这种情况下,每里每年便只有1名里长、10名甲首,其余均为普通人户。当时除编造小黄册的江南部分地区外,其他地区采用的可能都是这种应役方式。


姚思仁撰《大明律(附例注解)》

(二)洪武十四年前编制小黄册地区的情况

洪武十四年前编制过小黄册的地区,确凿无疑的只有见于《吴兴续志》记载的直隶湖州府,和发现了大量小黄册文书的浙江处州府。此外,有些学者根据文献记载判断,直隶徽州、嘉兴、苏州和浙江温州、绍兴等府也实行了小黄册制度。因徽州文书中提到洪武四年歙县的“黄册底籍”,王文禄《百陵学海·求志篇》提到海盐县“洪武四年册可查”,推测徽州府和嘉兴府编造过小黄册尚属有据。但温州府和绍兴府目前尚未发现可靠证据,只能算是一种大胆的推测。断定苏州府实行过小黄册制度,则是因为嘉靖《吴江县志》提到“洪武二年五百三十里”,但应注意,某地编排过里甲未必就编造过小黄册,反之没有编造过小黄册也不等于没有编排过里甲。


《嘉靖吴江县志》

在肯定编造过小黄册的两个府中,处州府因有大量小黄册文书的发现,对其里甲构成已了解得比较清楚。各里的人户包括三类,除正管里甲100户外,还有数量不等的带管外役户和编排不尽畸零户。关于正管里的里长和甲首的设置,小黄册文书所录处州府旨挥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仰将本都有田人户,每一百家分为十甲,内选田粮、丁力近上之家一十名,定为里长,每一年挨次一名承当,十年周而复始。其余人户,初年亦以头名承充甲首,下年一体挨次轮当。

小黄册文书中发现了多件“里长甲首轮流图”,可以与上引旨挥相互印证。除一件“里长甲首轮流图”只有10户里长、60户甲首外,其他均是每里10户里长、90户甲首(参见下节表1和表2)。所以小黄册文书研究者一致认为,每里除10户里长之外的90户都是甲首。但这未必是唯一的解释,笔者认为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即当时只有见年甲首才被视为甲首,该年不当役的其他人户并不如此称呼。上录旨挥中谓“初年亦以头名承充甲首,下年一体挨次轮当”,从语义上说,既云“承充甲首”,未承充者自然不是。小黄册所见“里长甲首轮流图”,相应各行起首确实都有“甲首”字样,但这不一定说明这些人户在10年间都是甲首,也可理解为只是见役之年的甲首。

与处州府相比,《吴兴续志》“役法”所述湖州府的里甲组织颇有模糊难明之处。该书在湖州府及各县下均有相关记载,但内容有繁有简,说法也不尽一致。兹将其中内容较为详细的三条迻录如下:

[湖州府]黄册里长甲首:洪武三年为始,编置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一周。

[归安县]黄册里甲: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为一图,每图以田多者一户为里长,管甲首一十名。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编定十年一周。

[长兴县]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定拟,每百家为一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逐年轮当,催办税粮。

相互比对,其中有三点颇为一致:一是每100户组合为一图,二是里长1名管甲首10名,三是以10年为一个轮役周期。但关于每图的里长数,湖州府下谓每图10名,各县下则均谓每图1名。


《永乐大典》

对于《吴兴续志》与小黄册文书展示的里甲制度是否相同,学者们看法不一。栾成显研究黄册制度时,小黄册文书尚未得到利用,所以他只涉及《吴兴续志》所述小黄册法与洪武十四年实行的黄册制度,认为前者是每图设置1名里长、10名甲首,后者是每里设置10名里长、100名甲首。尹敏志进一步指出,《吴兴续志》所述小黄册法是每图设置1名里长、10名甲首,而小黄册(他称为“试行黄册”)文书所见是每里有10名里长、90名甲首,后来的赋役黄册是每里10名里长、100名甲首,这是三种各不相同的制度。而宋坤、耿洪利屡次谈到小黄册文书中的“里长甲首轮流图”就是《吴兴续志》所说“编置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图”,并借助小黄册文书校订《吴兴续志》中的牴牾记载,显然是认为两者相同,都是100户为一图,含10名里长户、90名甲首户;每年1名应役里长管9名应役甲首和9户不应役里长户,1名应役甲首管9户不应役甲首户。

不过,在这种应役方式下,每年应是“里长一名,管甲首九名”,并非是《吴兴续志》所说的“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所以鹤见尚弘、唐文基、尹敏志认为,里长并不包括在100户之内,倘若每里设置里长1名,则每里共有101户;倘若每里设置10名里长,则每里共有110户。在这种情况下,里长之外的100户分为10甲,每甲设甲首1名,则可以同时满足“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和“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两个目标。但这种假设又与《吴兴续志》的记载以及《大明律》“禁革主保里长”条的规定不相符合,它们都非常明确地说明里长是从100户之内产生的。李新峰认为,对此合理的解释是,“每个里长户在十年内需要两次应役,一次应里长之役,一次应甲首之役”。但这种推测得不到其他史料印证。笔者推测,所谓“管甲首十名”,也有可能是把里长自身包括在内,即见役里长相当于10名里长的甲首(下文谈到的“穿甲法”,就是10名里长单独编排,其他90户分为9甲轮充甲首)。

实际情况究竟如何,由于《吴兴续志》语焉不详甚至自相牴牾,很难做出确切的判断。但有一点需要考虑:从逻辑上推测,因为造册时一次性地编定了今后10个年份的里长和甲首轮役次序,就里长而言,如果每图只设有固定的1名,这名里长必然要连年当役而无法“每岁轮流”;反之,要实现里长的“每岁轮流”,就必须设置10名里长并将其分派到10个年份。就甲首而言,如果是设置固定的10名,要实现“每岁轮流”则每年只能有1名应役。但是,让一户里长在10年间连年应役,与元朝以来的惯例并不符合;每年只有1名甲首应役,恐怕也难以完成包括本户在内的100户(加上带管外役户和畸零户甚至户数更多)的税粮催征任务。我个人赞同宋坤和耿洪利的看法,认为《吴兴续志》所载小黄册图法与小黄册文书显示的里甲结构应当大致相同,即每图设置10名里长,每年1名轮役,其余90户分为10组,在10年间轮充甲首。


张显清主编《第十三届明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三)洪武十四年推行黄册制度后的情况

关于洪武十四年推行的里甲制度的轮役方式,《明太祖实录》谓“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而《明史·食货志》则谓“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两书相互歧异的记载,导致了每里甲首是10户还是100户的长久争议。仅以研究黄册制度的两位权威学者为例,梁方仲主张“每甲有‘首领’一人,名曰甲首”,他还分析说:“《明史·食货志》所说每年只役甲首一名,当就明初户籍编制中的里甲体系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多数的地方都把值年的十户唤作甲首,《明实录》说的‘岁役甲首十人’也就是从俗的称谓。”栾成显对梁氏的说法提出质疑,他列举了大量史料,证明每里除里长之外的100户都是甲首。


梁方仲著《明代粮长制度》

检核明代相关史料,梁方仲的说法难以成立,里长之外的100户都要轮充甲首,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梁氏认为甲首是从特称演变成泛称的观点,却很有启发性。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在某个具体年份,是只有该年当役的10户才是甲首,还是该年当役的10户和歇役的90户都是甲首?笔者认为,就里甲最初的编排原则或者说官方认知而言,前一种理解可能更加合乎实情。洪武二十四年奏准的攒造黄册格式规定:

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

细绎文义,明显存在着里长(坊长、厢长)—甲首—人户的层次区分,并未将里长之外的所有人户都通称为甲首。但是,因为在十年轮役周期中,里长之外的100户均要轮当甲首一年,因此甲首便逐渐成为里内相应人户的通称。弘治三年(1490)题准的攒造黄册事例中,有一条与洪武二十四年的规定非常相似,但用语发生了明显变化:

止令人户自将本家人丁、事产依式开供,付与该管里长,将本户并甲首共一十一户丁产亲供,付与见役里长。见役里长却将十年里甲亲供丁产,共一百一十户攒做一处,定作册本,送与本管衙门。

栾成显注意到了上引两条规定的用语差别,认为洪武二十四年的规定“表述确有含混不清之处”,“正因为如此,在其后明朝廷颁布的关于攒造黄册的诏令中,对此即有所改动”。也就是说,在栾氏看来,两条规定的实质内容并无差别,但洪武二十四年的规定有些含混,以致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细读洪武二十四年的规定,文义还是比较清楚的,其中所说“各甲首”和“该管甲首”,均指该年承当甲首的人户。其后随着时间推移,里长之外的100户都被称为甲首,甲的负责人也由原来的“该管甲首”变为“该管里长”,弘治三年的事例直观地反映了这种变化了的现实。


《明会典》

三、关于里甲排序和应役的问题

关于里甲人户的排序和应役方法,传世文献中多谓“岁轮一甲应役”“一里十甲挨次轮差”,已经发现的黄册底籍也与此相符,所以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里甲正役的应役方式是按甲轮差,十年一周;但明代文献中也有“穿甲攒造”之类的说法,所以也有少数学者主张里甲正役的应役方式应是每年每甲各出一户应役。李新峰对这个问题做了系统梳理和探讨,认为里甲制度最初的设计理念和应役方式,是各甲出一户轮役,但随着里甲差役任务的迅速变化,轮役方式的重要性下降,在洪武后期第二次编造里甲黄册时,便开始简化为按甲轮差,但直到明代中期,南方依然存留着各甲出一户轮役的遗迹。宋坤、耿洪利将上述两种方法分别称为“顺甲法”和“穿甲法”,他们把小黄册残件缀合后发现,早在洪武三年攒造小黄册之始,这两种应役方式均已出现,甚至同时并存在同一都中。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小黄册文书显示的里甲人户的应役次序,完全颠覆了以往学界通行的认识。洪武十四年下令编造赋役黄册,《明太祖实录》载其规定云:“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后湖志》和《大明会典》亦转录了该项规定,但文字不尽相同,最为关键的差异是:《实录》谓“推丁粮多者十人为长”,后两书作“推丁多者十人为长”;《实录》谓“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后两书作“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这其中涉及两个问题,其中之一是:明初里甲人户的轮役次序,是像《实录》所说以人丁、税粮两项因素为基准编排,还是像《后湖志》和《会典》所说只以人丁为基准编排?梁方仲认为,尽管《实录》成书在前,《后湖志》和《会典》成书在后,但后两书的说法更为可信,“这是因为在第一次编造黄册时,对于税粮的额数尚未能很好地进行核实工作”,所以只能仅以丁数的多寡为先后,到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编造黄册时,才兼顾人丁和税粮两项因素。但小黄册文书显示的状况与梁氏的看法正好相反,无论是挑选里长户,还是编排里甲人户的轮役年份,都是以税粮多寡(与田产多寡相对应)为次序,人丁多寡这个因素并未受到重视。


赵官等编纂《后湖志》

另一个更加关键的问题是:怎样理解“以丁粮多寡为次”的含义?在以往的里甲制度研究中,这句话似乎一直没有得到确切的理解,无论是主张“顺甲法”还是“穿甲法”的学者,都把关注的重点放在轮年服役的10户甲首之间的贫富的均平性方面。比如,梁方仲之所以否定“穿甲法”,是认为此法实行起来并不容易,“因为必须经过一番适当的搭配,然后十户甲首不至于全属同一等则的人户,比方说,今年所取的尽属上等富户,明年却尽为贫难下户,这就不只会引起各甲间不公平的反感,而且也会造成对政府供应方面的困难”。小山正明指出,如果现年里长的负担是一律向各里科派同样的数额,那就必须以里内各甲乃至各里间的徭役负担能力均等化为前提,在各户经济能力不均等的条件下,为了维持各里各甲之间的徭役负担能力的均等化,由国家进行强力的人为组织就成为必然。刘志伟完全赞同梁方仲对里甲应役方式的理解,并强调“就里甲制的功能要求而言,里甲之间人丁税粮的分布的平均化(即所谓‘裒多益寡’),显然是比地理上的相联属更为优先的考虑”。栾成显也认为,“黄册里甲采取十甲轮流应役制,须把人户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须以里甲间人户经济实力的均衡和稳定为前提”。

李新峰主张明初实行的是“穿甲法”,主要理由是认为“就按甲轮差而言,‘以丁粮多寡为次’都是毫无意义的”;“每年各甲出一户的方式‘岁役甲首十人’,里甲负担的任务才会在其内部有效地分担实施,洪武十四年规定的‘以丁粮多寡为次’才有实际意义”。他指出:“每年尽量取各甲丁粮多者应役,第一年由各甲丁粮最多的十户应役,第十年则由各甲丁粮最少的十户应役,势必出现比各甲轮役更加不均衡的情况,显然这是绝无可能的。”他构想了一种既能做到“以丁粮多寡为次”又能实现各年应役的10户组之间的平均化的方案:各甲人户都按照丁粮数额从多到少排列,但服役时各甲并非都是从前到后依次轮充,而是形成一个贫富搭配的服役小组。以十年周期之中的第三年为例,由编入第三甲的里长牵头,各甲轮役甲首依次为:第四甲第一户、第五甲第二户、第六甲第三户、第七甲第四户、第八甲第五户、第九甲第六户、第十甲第七户、第一甲第八户、第二甲第九户、第三甲第十户。其余年份皆可依此类推。


刘志伟著《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

就明代中后期的情况而言,上述看法确实可以成立,晚明甚至出现了完全按照等额的田地数量编里的新做法。但需要探究的是,追求里甲之间人丁、田粮或经济实力的均衡,是不是里甲制最初的设计原则?小黄册文书显示的情况恰恰相反,不但不是“裒多益寡”,反而带有多多相聚、寡寡相凑的倾向。从保留信息相对较全的几个里的情况可以看出,里内分甲时既未考虑人户是否毗邻居住,也未考虑人丁、田粮是否均平,而是单纯以田粮数额为基准,把全里100户按照从多到少的次序排列,然后再依次将这100户截为10甲。“顺甲法”和“穿甲法”排列100户的次序完全相同,但将100户截分为甲的方法有所差异。

耿洪利已经指出,无论“顺甲法”还是“穿甲法”的轮役方式,“里内人户的里甲应役次序均是以田产多寡依次递减轮充,且这种应役次序的编排并不仅限于各甲内,全‘里’各甲之间亦是如此”。不过,他并未针对上述通行看法进行讨论,而且他在论述畸零户时指出:“赋役黄册中的‘畸零户’一定程度上对于补充人户、差役,平衡一里人户差役,乃至不同图的人户税役负担有着重要作用。”看来也认为各里甲之间的税负负担应当保持均衡。鉴于这个问题对于了解里甲制的设计初衷乃至明初的统治理念非常重要,以下以耿洪利整理的数据为基础,引申说明一下“顺甲法”和“穿甲法”的人户排序和轮役方法。

耿洪利只整理了一个实行“顺甲法”的里的数据,即遂昌县建德乡十五都某里,具体情况见表1。该表原缺洪武十二年和十三年两年,耿氏据后面残存文书增补。该表每纵向一列为一甲,由里长1名和甲首9名组成,全甲共同负责某一年的税粮催征。表中提供了66户的田地数额,可以看出,表中100户的次序,基本上是按照每户拥有的田地(代表相应的税粮)数量降序排列的。其中也有一些户的田地在排列次序中不太相合(此类田地数字加括号表示),尤其第十甲里长吴道清的田地量少于排在后面的9户甲首,显然不够合理。这或许是因为不少户的田地数额是根据税粮数推算出来的,因不同田地科则有异,再加上文件有所残缺,这种推算肯定会有一定的误差。其中第65户善会堂、第67户高桥中元会属于拟制户(即把某些不具备自然户性质的机构视同为一个自然户)。在小黄册中,拟制户并不鲜见,其他还有万象寺、普化寺、垂休寺、山岩寺、常乐寺、兴善寺、万寿观、延福观、普济院、大中社(系本都社稷)、西溪义塾等。它们中税粮数额较多者,有些被佥点为外役户,剩余者如果税粮数额排在100户之内,就会像自然户一样被编入正管里甲以承当里长、甲首之役。

表1 处州府遂昌县建德乡十五都某里人户排年及占地数量


从表1可以看出,该里100户是按照田地数量降序横向排列,每10户为一行,共有10行。轮役方法是:首先截取税粮最多的10户为里长,按照降序原则把他们分别编入10甲之中,以担任相应年份的“见役里长”;然后再截取税粮次多的10户,把他们依次编入10甲之中,以担任相应年份的“见役甲首”;依此类推,最后把税粮最少的10户,依次编入10甲之中,以担任相应年份的“见役甲首”。这样,本周期第一年(即洪武四年)承当里长者为第1户,承当甲首者为第11、21、31、41、51、61、71、81、91户;第二年(即洪武五年)承当里长者为第2户,承当甲首者为第12、22、32、42、52、62、72、82、92户;以下依此类推,到第十年(即洪武十三年)承当里长者为第10户,承当甲首者为第10、20、30、40、50、60、70、80、90、100户。可以看出,从第一甲到第十甲,拥有的田地总额依次递减,若对比第一甲与第十甲则相差极为悬殊。

关于“穿甲法”,耿洪利整理了信息保存相对完整的两个里的数据,即处州府某县某都第肆里、龙泉县某都某里,但后一个里的“里长甲首轮流图”缺失了洪武十年至十三年四个年份。兹将年份齐全的前一里的信息整理为表2。该里10名里长没有分编到各甲中,其余90户分为9甲,表2中每横向一行为一甲。每年里长1名、9甲各出1名甲首,组成一个服役小组,负责催征该年税粮。表2中提供了62户的田土信息,其中不少也是根据税粮数推算出来的。可以看出,该里与实行“顺甲法”的里一样,也是按照每户拥有的田地(代表相应的税粮)数量降序排列的,其中只有几户略有不合(见加括号的田地数字),应当也是根据税粮数推算田土数以及文书有所残缺造成的误差。

表2 处州府某县某都第肆里人户排年及占地数量


从表2可以看出,该里分甲和轮役的办法是:首先截取税粮最多的10户为里长,按照降序原则依次分配到洪武四年至洪武十三年,即表中第一行的横向排列。其余90户,按照税粮多寡自上向下排序,每9户为1列,共分10列,每列依次承当洪武四年至十三年的甲首。也就是说,该里是依照横向次序把90户甲首分成9甲,其中第11、20、29、38、47、56、65、74、83、92户组成第一甲,第12、21、30、39、48、57、66、75、84、93户为第二甲,其余7甲依此类推。这样,如同“顺甲法”一样,从第一甲到第九甲,拥有的田地总额也是依次递减。而轮役的办法就更加极端:本周期第一年(即洪武四年),由田粮最多的1名里长,率领田粮最多的9名甲首承役;依此类推,到第十年(即洪武十三年),则由田粮最少的1名里长,率领田粮最少的9名甲首承役。表中各户田地信息多有缺失,但可以大致估计出,洪武四年承役的里长和甲首拥有的田地总数应当超过了120亩,而洪武十三年承役的里长和甲首拥有的田地总数最多不超过12亩,相差达到10倍。


明太祖像

概括而言,无论是“顺甲法”还是“穿甲法”,贯彻其中的原理都与以往学者们的想象相反。尤其“穿甲法”,采用的正是学者们认为“绝无可能”的办法,即“第一年由各甲丁粮最多的十户应役,第十年则由各甲丁粮最少的十户应役”。这种看似怪异的里甲编排和轮役方式要想顺利实施,就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里长和甲首的职责只是催征税粮,不能附带另外的经济负担,或者说即使有些负担也比较轻微。关于里长和甲首的职责,学者们已经探究得非常清楚:最初时只是负责“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而且所谓“公事”,并非一般性的公务,而是特指里内发生案件或诉讼时,见役里长和甲首有根据官府的指示逮捕犯人、拘传原告和证人等非常具体的职责。到了后来,才把出办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的职责强加到里甲身上,大大加重了里长和甲首的经济负担。小黄册时期见役里长和甲首的职责,前揭《吴兴续志》“役法”谓“催办税粮”,处州府旨挥谓“催办钱粮”,就连“勾摄公事”也未提到。当时似无“地方公费”一说,而上供物料数量不多,一般都纳入赋税中输纳。如《吴兴续志》湖州府赋税项目中,就包括纸札、缎匹、军器、麻苎蓝靛等,就连由捕兽户、捕禽户办纳的皮张、翎毛也属于赋税项目。此外,在当时严酷的统治方式下,拖欠税粮的现象应当也不多见。由于经济负担比较轻微,就没有必要考虑各个服役单位——“顺甲法”是以甲为单位,“穿甲法”是每甲各出1户形成一个小组——之间的田粮数量的平均化问题了。


岩見宏著『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

四、关于编排不尽畸零户的问题

关于“编排不尽畸零户”(以下简称畸零户)的处理,前揭处州府旨挥规定如下:

保内但有编排不尽畸零户数贰拾、叁拾、肆拾户,务要不出本保,一体设立甲首,邻近里长通行带管。如及伍拾户者,另立里长一名,排编成甲,置立小黄册一本,开写各户田粮数目,令当该里长收受,相沿交割,催办钱粮。

《吴兴续志》“役法”只在归安和长兴县下提到了畸零户,前者谓“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后者谓“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相互对比,两处记载有三点相同:(1)9户以下附正图;(2)10户以上自成一图;(3)甲首根据户数多寡相应设置。两处记载的差异是,长兴县下说明这个畸零图要“设里长一名”,而归安县下没有此语。根据情理推测,如果附于正图带管,达到10户编成一甲即可,似无必要单立一图;既然单立一图,就应当自有里长,归安县下当是省略未言,不能理解为归安县畸零图不设里长。

耿洪利综合《吴兴续志》和小黄册文书中的相关说法,认为明初畸零户编排里甲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10户以上单独编为一图,排年甲首,依据是《吴兴续志》所说“十户以上自为一图”。二是20户以上设甲首,由邻近里长带管;达到50户设立里长,排年里甲。依据就是上录处州府旨挥。三是30户以上设甲首,由邻近里长带管;达到50户设立里长,排年里甲。依据是竺沙雅章公布的青田县坊郭里长呈状所录温州府旨挥中谓“保内但有编排不尽畸零户家,或有三四十户……一体设立甲首”。不过,竺沙氏所录文字不尽准确,根据尹敏志重新公布的录文,此句应为“保内但有编排不尽畸零户壹或二十、三十、四十户……一体设立甲首”。此外,处州府松阳县九芝乡拾玖都呈状所录本县旨挥,亦谓“但有编排不尽畸零户数壹拾、贰拾、叁拾、肆拾户……一体设立甲首”。据此可以确定,对于9户以下的畸零户,湖州府和处州府的做法相同,都是由邻近里长带管。但对于10户以上的畸零户,两地的处理方法却不相同,湖州府是达到10户便可自成一里,处州府却是达到10户便可编成一甲,达到50户才可自成一里。后来推行赋役黄册制度时,则规定畸零户无论数量多少,一律不再单独设里,而是分派到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


竺沙雅章著征服王朝の時代

处州府旨挥中所说的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细节不甚明了,至少有四个问题需要考虑。第一个问题是:所谓“但有编排不尽畸零户数壹拾、贰拾、叁拾、肆拾户”是什么意思?

这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每满10户便编成1甲,另一种是只有正好为10户、20户、30户、40户时才编排成甲。耿洪利专门探讨过这个问题,他秉持的是后一种理解。因为在小黄册中,发现了一个由畸零户组成的甲,共有10户,轮充各年甲首;同时,也有一些里带管的畸零户超过10户,但并未发现设立排年甲首的迹象。所以耿氏推测,将畸零户编排成甲,有一个基本的硬性条件,即必须为10的倍数。他还指出,畸零户如果少于10户或不足以整除10时,便不编排里甲,也不承当里甲正役和其他杂役。由于相关资料太少,难以断定这种推测是否合乎事实,但笔者不无疑惑。举例来说,畸零户正好是30户,便编为3甲,这30户在10年间都要轮充差役1年;但若是37户,便不编排成甲,这37户在10年间也不用承当任何差役。笔者感觉这种做法有点不合常理,还是倾向于认为:畸零户中有田人户达到或超过10户时,将其中10户单独编成一甲;达到或超过20、30、40户,则相应编为2甲、3甲、4甲。编排成甲的人户以及剩余的零头,均由邻近里长带管。

第二个问题是:怎样理解“务要不出本保”?

根据上录处州府旨挥,正管里甲是以“都”为单位编排,同保人户不但会分割到各甲,甚至还会分割在不同的里。已公布的多份“里长甲首轮流图”中,只有一份在户名前标明了保数,残存了87户的信息,其中一保10户、三保7户、四保31户、五保13户、六保21户、七保3户、九保2户。可以想象,本里户数太少的各保人户肯定是被编排在其他的里中。但对于“编排不尽畸零户”,却是要求“务要不出本保,一体设立甲首”。关于“保”所指的地域单位,学者们有不同看法。如夏维中指出,南宋以来,“都”成为乡以下拥有固定地域范围的行政单位,有些府县称“都”为“保”,若如此则“都”与“保”为同义词。王裕明则认为,“保”是“都”的下属单位,江南各地基本上是每都十保。小黄册文件中提到的“保”,明显都是“都”以下的单位,所以耿洪利、尹敏志、宋坤等都赞同前揭王裕明的看法。笔者也感觉,处州府旨挥中既提到“都”,又提到“保”,两者应是不同层级的地域单位,所谓“务要不出本保”应为“都”下之“保”。但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尚未引起学者们注意,就是“务要不出本保”是否有一个适用范围?细绎处州府旨挥,所谓“务要不出本保”紧接在“但有编排不尽畸零户数贰拾、叁拾、肆拾户”之后,似与后面所说“如及伍拾户者”并不相干。也就是说,“务要不出本保”只适用于本都畸零户尚未达到50户需要附近里长带管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不能将这些畸零户跨保编组成甲;但如果本都畸零户达到了50户的标准,便应当不再适用“不出本保”的原则,而是将这些人户编排成一个不满额的小里。


宋坤编著《新见明代南京仓场文书:天—阁藏公文纸本〈国朝诸臣奏议〉纸背文献整理与研究》

第三个问题是:畸零户组成的小里怎样设置里长和甲首?

上录处州府旨挥中,对于100户组成的正管里,明确规定“内选田粮、丁力近上之家壹拾名,定为里长”;而对于“编排不尽畸零户”,则明确规定“如及伍拾户者,另立里长一名,排编成甲”。从字面理解,当是正管里设里长10名,畸零里设里长1名。不过,小黄册研究者大多主张,这种小里也要设置10名里长,其余人户分为包含4名—8名甲首的小甲。如宋坤认为,“都下足50但不足100户的编排不尽畸零户,则是另造‘小黄册’一本,仍是按照十年轮役一周的原则,推选10户里长户,甲首户则应是40—80户”。从逻辑上说,畸零里若想在10年间实现里长的轮年应役,就必须设置10名里长,其他人户也要尽量均匀地分成10组。但这种说法也不无疑问,照理同一份旨挥中用语应当相同,若畸零里也需设置10名里长,旨挥中为何不像正管里那样直接说“另立里长十名”?

另外,从小黄册编造体例看,每个里前面均有“里长甲首轮流图”“带管外役人户图”和“编排不尽人户图”。已经公布的小黄册文书中,有多个完整或残缺的“里长甲首轮流图”和“带管外役人户图”,但“编排不尽人户图”却极为稀见,只见到一个甲的实例。此外还有一个只有70户的里,尹敏志判断其是一个以畸零户编排的“小黄册”的实例。但观察该里叶彦芳户下的田地,竟然多达651.59亩,远远超过了已知各正管里第一名里长拥有的田地数量,很难设想这样的超级大户不被编排为正管里长,而是被划入畸零户之中。因此,该里究竟是由畸零户编排的小里,还是一个不足100户的正管里,目前尚难做出明确判断。畸零里究竟怎样设置里长和甲首,凭借目前的资料尚难彻底弄清,希望能有更多的“编排不尽人户图”被发现和公布。

第四个问题是:计算是否达到单独编甲或里的户数时,是否把所有畸零户都包括在内?

众所周知,洪武十四年推行黄册制度时规定:“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洪武二十四年做了进一步说明:“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凑。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按照上述规定,每都以110户为标准编成若干里后的剩余人户,可以分为三类:(1)虽然经济基础较差但尚具备一定当差能力的人户,分派到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2)完全没有能力当差的年老、残疾、幼小、寡妇,列为畸零户,不用当差;(3)在本都拥有田土的寄庄户,也列为畸零户,不用承当里甲正役。

上录处州府旨挥并没有做出类似的具体说明,但对比小黄册中正管户和畸零户的人丁和田产信息可知,编排里甲人户时只看田粮多寡,并不顾及人丁数量。因此,年老、残疾、幼小、寡妇以及寄庄户,是编为正管、外役还是畸零,完全看其户下田粮多寡,并不因为其户下没有可以承役的人丁而自然划入畸零之列,这是小黄册与后来的赋役黄册的一个重要差别。这样,小黄册中的畸零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编排不尽的“有田人户”,另一类是完全没有田产的人户。耿洪利拼缀了两个里共17户的畸零户残件,皆为有田人户,从同一页上所载各户信息看,显然是按照田粮数量从多到少排列,人丁数量多寡与排序完全无关(见表3)。据此推测,每里带管的有田畸零户应当是依照田粮多寡通排,无田户则排在有田户之后。从情理上说,既然只有“有田人户”才能编入正管里甲承当差役,对于畸零户亦应贯彻这种原则,即编排里甲时不用考虑完全没有田产、不用交纳税粮的人户的数量。

表3 小黄册所见畸零户排列信息



栾成显著《明代黄册研究》

五、关于带管外役人户的问题

根据《吴兴续志》“役法”的记载,明初除里甲役外,还有其他三类杂役:一是粮长。洪武四年,在江南等地设立粮长,大致是每税粮1万石,“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建仓于凤阳府,岁收秋粮,自令出纳”。但粮少地广之处,可以不拘万石之例。二是夫役。明初遇到营建、水利、运输之类的任务,都是按照田土或税粮数额临时派征,如湖州府“每岁春初,县官一员督工修筑”田围堤防,即是如此。但为了满足京师营建的人力需求,在直隶府州和江西三府(后扩展到全省)实行了定制化的“均工夫”法,每田1顷出夫1名。三是差役。包括祗候、禁子、弓兵、驿夫、水夫、铺司和铺兵等,都是“验苗额之数”(即根据税粮数额)佥点,分别在衙门、监狱、巡检司、水陆驿站、急递铺等机构当役。

关于各种差役的数额,《大明令·兵令》有明确规定:应天府额设祗候20名、禁子30名;在外各府秋粮20万石之上者祗候20名、禁子15名;10万石之上者祗候18名、禁子13名;10万石之下者祗候15名、禁子12名。各州县秋粮10万石之上者祗候15名、禁子10名、弓兵30名;5万石之上者祗候13名、禁子8名、弓兵30名;5万石之下者祗候10名、禁子7名、弓兵30名。《吴兴续志》所载六县祗候数量,15名、13名和10名者各有三县,与《大明令》的规定数额正好相符。尹敏志根据静嘉堂藏《汉书》纸背残存的一件解送祗候的文书推测,元末祗候数量膨胀,个别地区达到县衙门四五百人的规模,明朝彻底革除元代弊政,将各县祗候人数限制在两名。细看这件文书,系某县按照温州府的旨挥(帖文),向府解送两名祗候的呈文,从中似乎无法看出该县共有多少名祗候,每县2名肯定也不敷使用。

兹将《吴兴续志》所载各县杂役整理为表4。需要说明,《吴兴续志》所载水夫(又称递运水夫、递运夫)的佥点标准,有“验粮及五石者点充”和“验其田粮五石之下者充”两种说法,查洪武年间朝廷规定,水夫“于有司人户纳粮五石之上、十石之下点充”,故表中采用了前一种说法。另,《吴兴续志》所载祗候、禁子、弓兵的佥点标准都是2.5石至3石,但根据洪武元年的规定,这些杂役“于该纳税粮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户内点差”,底线较湖州府标准低了0.5石,或许各地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略做调整。

表4 明初湖州府各县的杂役项目和应役名数



《皇明制书》

《吴兴续志》只是记载了各项差役的佥点标准和数额,但并没有说明具体的佥点办法。小黄册文书中各里除正管里甲户和编排不尽畸零户外,还有一类“带管外役人户”(以下简称外役户),与《吴兴续志》所载差役大致相同,主要有祗候、弓兵、禁子、铺司与铺兵、驿夫、水夫(水站夫、递运夫、运夫),此外还有一些人数较少、不一定各处都有的特殊杂役户,如渡子、桥夫、步夫等。这些外役户信息,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明初的差役制度。

不过,由于小黄册文书也没有提供外役户佥点的具体信息,学者们不免会有不同的认识,其中有两点较为重要。一是外役户是否本地人户的问题。耿洪利指出,外役户绝大多数“均为本都人户、寺观和义塾”,只有其中的寄庄户才是籍贯不在本都的外地人户;丁亮则认为,外役户都是被点选来应当杂役的外里甲人户,只是因为要长期在本地服役,所以才被编入黄册中带管。观察小黄册中外役户的户籍信息,并对比同一里的“里长甲首轮流图”和“带管外役人户图”中的户名,除寄庄户载明原籍贯外,其他自然户均写作“系本都民户”“本管住民”,拟制户写作“系本都户”“系本都道观”“系本都四保”等。而且两个图中有些人的姓名颇为相似,如某里里甲户中有叶贤七、留三二,外役户中有叶贤六、叶贤十五、叶贤廿一、留四六,这些对应的人户之间很可能具有同族甚至排行关系。据此推测,小黄册中的“外役人户”,应是相对于负责本都税粮征收的里长、甲首户而言,指需要到外面各机构服役的本都人户和在本都拥有田产的寄庄户,而非被佥派到本地承担杂役的外地人户。


《吴兴艺文补》卷二九《奖王轸之父王升诏》

二是外役户是否优免里甲役的问题。小黄册文书研究者普遍认为,外役户无需再承当里甲正役;丁亮对这种看法提出质疑,认为里甲正役与杂役的佥派分属两个系统,外役户仍然需要承当里甲正役。丁亮的看法,确有文献依据。比如,洪武四年,朱元璋为奖励王升致信其子教其廉洁做官,下令免除其家部分徭役。但诸书所录诏书文字有异,《吴兴艺文补》作“令有司除本户杂役,依旧应当里长,其弓兵不须再役”;《水东日记》作“令有司除本户杂役依旧应当,其里长、弓兵不须再役”。从当时优免通例看,当以前说为是。王升在信中谈道:“本家德清之役,已办两图黄册里长,及归安甲首,皆不扰而办。里长不赴京仓,此甚良法也。正拟安靖几时,十二月间,本县又定新市弓兵,分管十二都,但办什物,勾捉军人,至今不得安息,所费亦不少也。”根据信中内容推测,王升当是家境殷实的大户,田产至少分布在德清、归安两县,先已被编为德清县两个图的里长以及归安县一个图的甲首,洪武三年十二月又被佥为德清县新市弓兵。此例充分证明了丁亮看法的正确性。不过,小黄册文书研究者的说法也并非凭空臆测,仔细对比已经公布的所有同一里的“里长甲首轮流图”和“带管外役人户图”,确实没有发现一户的姓名是在两个图中同时出现过的。洪武十四年以前,对于里甲役和杂役的佥派均无统一的佥派方式,湖州府和处州府虽然都编制了黄册,对杂役的处理办法未必相同。到洪武十四年推行黄册制度时,才统一将差役纳入里甲体系并按户等点选,此时承当差役的人户只优免其他杂役,仍需承当里甲正役。


叶盛撰《水东日记》

此外还有一点似未引起注意:洪武十四年以降编造的黄册中,每户均载明其民、军、匠、灶等役籍,但小黄册文书中却只有“民户”一种。从逻辑上说这有三种可能:一是小黄册中有其他户籍类别,只是已经公布的残存文书恰巧全部缺失。考虑到从古籍纸背发现的元代湖州路户籍册,残存户数并不比小黄册多,但其中有很多匠户,这种可能性恐怕很小。二是军、匠等户已有本等差役,不再承担里甲役和其他差役,故未编入小黄册。但若如此,军、匠等户在当地无所管属,很容易成为脱籍户,至少也应当在小黄册中作为带管户载明,这种可能性也不太大。三是小黄册所说“民户”,乃是对隶属州县的百姓的统称,与后来黄册中作为役籍的“民户”或“民籍”的含义不同,笔者倾向于这种理解。

目前公布的小黄册文书中,只有青田县四都保存了都一级的外役户总数,共计115户,此外还有寄庄外役铺兵6户。里一级的“带管外役人户图”,保存完整的共有五个:(1)某里共有4户,均为水站夫;(2)丽水县某里共有17户,包括驿夫13户、铺兵2户、弓兵1户、水站夫1户;(3)青田县四都某里共有14户,包括弓兵4户、铺兵4户、递运夫3户、水站夫2户、禁子1户;(4)某里共有43户,包括铺兵13户、水站夫12户、弓兵11户、禁子3户、运夫3户、祗候1户;(5)某里共有14户,包括铺兵5户、禁子3户、水站夫2户、递运夫2户、祗候2户。单户的外役户信息公布更少,可知其田地数额的只有9户,其中本都自然户4户、拟制户4户,寄庄户1户,具体情况见表5。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役种的人户在图中并非连续开列,而是佥点标准不同的各种役户间杂混列,而且从同属一里、次序相连的李置寿、徐伯雨、徐伯齐3户的情况看,田地和税粮数额是依次递减的,看来每个里的外役户也是按照税粮数额降序通排。

表5 小黄册所见外役户信息


上面所列五个里的外役户情况,提供了两点信息:一是各里带管的外役户的种类和数额差别很大,显然外役户并非在各里之间平均分派;二是如果把全县各里的外役户数相加,肯定远远超过了规定的差役数额。按照《吴兴续志》所载湖州府各县的图数和差役数(包含祗候、禁子、弓兵、铺兵、驿夫、水夫)计算,如果将差役总额平均分配到各图,每图为数极少:乌程县每图0.41役,归安县每图033役,长兴县每图0.58役,武康县每图0.63役,德清县每图0.26役,安吉县每图0.91役。处州府的情形,应与湖州府相差不大,实际佥点的杂役户肯定超过了额定数量。这种情况的出现,正如丁亮指出的,是因为一户的税粮数额很少能够达到最低的佥点标准,只能由两户以上凑粮共当一役。从表5所列各户田产和税粮数据看,一方面,外役户的确都是田产较多的大户,其中田产最少的安和院也达到28.83亩,超过了许多里长户(如表2所列10户里长中,只有3户的田产超过了这个数字)。但另一方面,这些大户中单独一户的税粮数额达到佥役标准者却为数极少。其中以万寿观税粮最多,夏税和秋粮合计为3.599石,也只达到水站夫最低佥点标准的72.7%;税粮较低的徐伯雨户,夏税、秋粮合计0.328石,尚不足水站夫最低佥点标准的6.6%。

凑粮共当的办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头役制。如市民站户每上马1匹138户、中马1匹118户、下马1匹98户,“每马各就原定户内选丁多者四户充马头,在驿走递”。二是计日制。如水驿所需水夫,“不拘一户二户相合,俱验所纳粮之数,计日应当”。三是轮役制。如松江府递运所水夫共计504人,“旧例造册编定,岁轮一百六十八人,应役三年而周,至消乏佥替,有充当三十余年者”。即每年实际承役人数为168人,每年一轮,三年而周,故需佥点504人,分成各有168人的三组。三种方式之中,计日制如果要实现按照税粮数额及时轮替的目标,操作起来比较麻烦,恐怕采用这种方式的不会太多。比如水夫,原本采用计日制,但永乐十年(1412)下令,于船户内选丁粮多者为“夫头”,“常川在所应役,其单丁粮少,令津贴夫头”,看来是把计日制改成了头役制。小黄册文书中没有提及外役户的应役方式,估计采用第三种方式,即轮役制的可能性较大。此外,外役户并不一定亲身应役。从各户人丁信息看,有些户下并无可以亲身应役的人丁。比如,佥充弓兵的寄庄户叶子仁,佥充渡子的拟制户西溪义塾,户下只载田产而无丁口;佥充铺兵的山岩寺是一个尼姑庵,户下只有尼姑三口,显然也不可能亲自应役。这些缺乏应役人丁的人户,以及部分虽有人丁但不愿亲身应役者,应当都是雇人代为应役。


《明太祖实录》

从上引《华亭县志》看,人户一旦被佥点为某种杂役户,便要长期隶属此籍并按轮役周期重复当役,除非家庭经济衰落到无力承当,才会佥点其他人户顶替。这条资料所说“旧例”,未知始于何时,很可能反映了明初以来的情况。据《明太祖实录》记载:“初,递运驿传夫皆以民间田赋多者充役,少则并别户以足之,转递往复,久不得代。”与《华亭县志》所说情形完全相同。另一方面,与负担沉重的杂役“久不得代”不同,有利可图的杂役承当者却往往不愿按时更代。永乐年间的一份诏书中,就提到吏卒、弓兵、皂隶、牢子“多有久恋衙门,连年不替”者。小黄册所见外役人户,既有无利可图的驿夫、水夫、铺兵、渡子、桥夫、步夫,也有有利可图的祗候、禁子、弓兵,其徭役承应恐怕也存在上述两种情形。


正德《华亭县志》

六、结语

综上所述,洪武初年的徭役大致包括里甲、粮长、夫役、差役四类,其中以黄册为载体的里甲制度最为重要,也是以往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但由于文献记载模糊甚至歧异,以致不少问题都存在争议。近年从古籍纸背发现的大量小黄册文书,比较清晰地显示了当时里甲编制和徭役承应的面貌,有助于深化对以往争论难定的问题的认识。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其一,关于里长的选择,尽管规定的标准是“田粮、丁力近上”,实际上人丁多寡并未受到关注,而完全是以田粮数额为基准。其二,全里人户按照田粮数额降序通排,其应役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每年由一甲应役的“顺甲法”,另一种是每年每甲各出一户应役的“穿甲法”。其三,以往学者们都强调里内各甲乃至各里之间人丁税粮分布的平均化,小黄册显示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无论是“顺甲法”还是“穿甲法”,每年应役的10户的田粮数额都是呈现阶梯式逐年下降的趋势。其四,祗候、禁子、弓兵、驿夫、铺兵等差役,都在税粮较多的人户中佥点,并单独编为“带管外役人户图”,不再承当里甲役和其他差役。


顾炎武撰《天下郡国利病书》

洪武十四年推行的黄册制度,与小黄册法明显有继承关系,正如栾成显所说,“从将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组织之中,十年一周,轮流应役等方面来看,小黄册之法无疑已具备了黄册制度的基本框架”。不过,与小黄册法相比,黄册制度也发生了不少变化。比如,每里由100户增加为110户;里长佥选标准由“田粮、丁力近上之家”改为“丁、粮多者”,更加重视丁口因素;杂役户由单独编列,改为编入里甲一体承当正役;鳏寡孤独以及寄庄户,不再根据其田产多寡分别编入里甲户、外役户和畸零户,改为一律划入畸零户内;畸零户无论数量多少,都不再编排成甲甚至单独设里。

洪武十四年推行黄册制度时,要求里长和其余人户的编排与应役“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显然也是把人户编成降序通排的“鼠尾文册”。但确定户次时怎样兼顾丁、粮,是以粮为主还是以丁为主,却很不清楚。明代文献中强调其中一项者均有,如章潢《图书编》谓:“洪武十四年创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选其粮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而《海盐县志》则谓:“国初编审黄册,以人户为主,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长之就役,以丁数多寡为次。”目前发现的黄册文书中并无洪武年间的,所以无法直接了解早期黄册是怎样排列一里人户的。不过,若是通计丁、粮两项,就要权衡孰轻孰重,或是在两者之间进行折算,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那上儧下,放富差贫”之类的弊端。目前可以发现明代后期丁粮互折的很多事例,但早期并无踪迹可寻。笔者认为,与小黄册相比,黄册肯定更加重视人丁因素,比如只有田粮没有堪役人丁的人户不再编入正管里甲,一律划入畸零户之列。但编入正管里甲的人户的排列次序,很可能如同小黄册一样也是依据田粮数额降序通排。因为当时里甲的职能主要是催征税粮,偏重田粮并不奇怪。


本文作者著《嘤其鸣:明清社会经济论评》

不过,“鼠尾”式的黄册格式,可能并未延续多久。从现存一些较为完整的黄册类文书看,里甲人户的编排呈现出世袭化和固定化的特征,而各个人户的田粮和丁口却是不断变动的,这样10户里长和轮充甲首的100户的排列,就不可能再维持依照田粮数额从多到少的次序。在已经发现的黄册文书中,保存了一个里的人户信息的为数极少,其中最完整的当属安徽省博物馆所藏的一套文书,保存了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万历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连续四个大造之年的黄册底籍。观察四个年份的里长,都是世代永充,无一变动。从一甲到十甲的10名里长,无论从田地数量看,还是从人丁数量看,都是多寡参差相杂,个别里长甚至是田地数量远少于很多甲首的下户。关于明代里甲人户的排列规则,特别是其前后变化的具体轨迹,目前尚不十分明晰,希望相关学者予以更多的关注。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作者:高寿仙,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北京市情研究中心]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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