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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被监护、看护的儿童、老人、病患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吗?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侵犯的客体为被监护、看护人员的身心健康与监护、看护职责。行为人对所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其违背职责对被害人实施虐待行为,不仅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也侵犯了所承担的监护、看护职责,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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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依照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侵犯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被监护、看护的人。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对象不包括所监护的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但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
二、经常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可认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看护人罪吗?
虐待行为具有一贯性和经常性。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是捆绑、殴打、冻饿等肉体折磨,有的是侮辱、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精神摧残。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一般认为此种虐待行为须具有一贯性和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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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具有相对连续性。”笔者认为,对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虐待行为,同样应当具有一贯性和经常性。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对被监护、看护的人偶尔实施的打骂行为,原则上不能认定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如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论处。
三、认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时需考虑虐待时间、手段、次数、行为后果等因素吗?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于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认定,需要注意如下因素:
1.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虐待行为的时间长短同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损害直接相关。对于虐待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往往会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相反,短时间的虐待行为,未造成较大伤害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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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虐待的手段。不同的虐待手段,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的程序也会有较大差异。采用凶残的手段对被监护、看护的人实施虐待的,如采用皮带抽打、火烧、开水烫等手段的,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伤害较大,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3.虐待的次数和人数。行为人对同一被监护、看护的人多次实施虐待,或者对多个被监护、看护人实施虐待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行为的后果。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但是伤害的具体情形和程度会有所不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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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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