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米su7在醉驾超速行驶发生车祸后着火后车门打不开,小米是否会因为司机是醉驾导致车祸死亡而不用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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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不会全部免责,如果能证明su7的设计或生产有瑕疵,还是要对这部分承担责任。
这次事故较大的争议是su7撞了之后,几分钟后爆燃,司机还在车内,路人上前尝试开车门救人,车门打不开。
所以两个疑问,着火的时间是否过快,为何车门打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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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着火,按照现行国标,碰撞试验后5分钟内不得起火、爆炸,以确保乘员和救援人员拥有安全逃生和施救时间。
交警会通过道路监控及事故车,旁边车的行车记录仪查第一次碰撞到su7起火,来计算这个时间。
再说路人上前救助,但打不开车门。
这里也有现行国标,碰撞过程中不能自己弹开门;碰撞结束后,非碰撞侧应该能不用工具从外部打开,方便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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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到本案,核查顺序应当先看数据、再看结构、最后看备用方案:
先调取车身控制/门控日志,确认碰撞触发策略是否发出了自动解锁指令并成功执行;
再进行结构检视,判断门框、合页、锁扣是否因变形而卡滞,导致“解锁了也拉不开”;
最后核对备用路径,即在失电或通信中断时,外把手是否仍有机械直连拉索等“断电可开”的备用设计。
完成这三步,才能回答门为何打不开的技术因果。
小米SU7主打“1.98秒破百”的高性能标签,意味着企业在取得性能红利的同时,也应当在与之匹配的高速风险场景中,同步强化电池热蔓延防护与外部开启备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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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产品质量法》第46条强调:符合国家标准仅属推定安全,并不当然排除仍存在不合理危险。
在可预见的场景里,如果备用方案不足(例如断电后外侧没法开门、解锁策略不可靠),也可能被认定为缺陷。
如果证明未针对性强化高速碰撞下的电池及车门解锁的防护,明显违背 “性能与安全匹配” 的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应该会认同这个论点,同时先确认死因,就是产品的缺陷是否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这个会通过通过呼吸道炭末沉积、碳氧血红蛋白浓度检测等判断驾驶员是碰撞即时死亡还是火灾中死亡。
确认是后者的,就会按照以往的惯例:拿同档次的竞品做比对测试,若果同等车速下别人仍能5分钟不起火及车门可开,而 SU7短时间爆燃加断电锁死,则认定设计备用方案不足,就需要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因提前起火及门锁失效而“扩大”的死亡,这个算损害扩大部分,法院通常判车企20%–40% 赔偿。
所以司机醉驾无疑是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但这不能成为车企规避产品缺陷责任的 “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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