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世界,好聚好散为何总知易行难?有人将网络当作“情绪垃圾场”,肆意宣泄,却不知此举已从情感纠纷滑向了法律禁区。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关系引发的名誉权纠纷。那么,网络“挂人”泄愤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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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在与王某恋爱期间,猜疑王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因此分手。此后,崔某为发泄情绪,在抖音、微信等社交平台多次发布侮辱、诽谤性内容,对王某、李某进行人身攻击,致使二人名誉严重受损,正常工作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王某与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虽已就崔某侵犯隐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崔某仍未停止侵害,既未删除相关不实信息,也未赔礼道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与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崔某删除侵权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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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故意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对两名原告进行侮辱、诽谤,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最终判令崔某在相关网络平台连续三十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共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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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常表现为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散布不实信息或发表侮辱性言论。本案中,崔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人格尊严,也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考虑到网络侵权传播快、影响广的特点,法院支持原告合理的维权支出,既是对被侵权人的实质救济,也体现了司法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否定评价。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虚拟身份也不是违法的“护身符”。崔某的行为看似是情绪宣泄,实则已逾越法律红线。言论自由有其边界,绝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通过网络“挂人”实施侮辱、诽谤,既有悖公序良俗,更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侵权者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此案也提醒我们,遭遇侵权时,要勇于依法维权;表达情绪时,也须恪守法律底线。理性、文明、守法,是网络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莫因一时冲动,让“出气”变成“出事”,最终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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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
来源丨崔家坝法庭
作者丨陶 婷 李晓涵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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