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达州公安交警向社会公布
2025年1月至9月
“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
共计11人
其中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营运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
构成犯罪的2件(逃逸)
醉酒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6件
交通肇事逃逸的3件
![]()
2025年1—9月
终生禁驾案件基本情况
1.丁相华
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2877,准驾车型A2。2024年3月11日19时42分,丁相华驾驶川S62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竹县竹周路6公里600米路段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丁相华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柏子财
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2554,准驾车型D。2024年1月16日18时52分,柏子财驾驶川SK96号普通摩托车,在达川区百节镇至金山村公路10公里200米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柏子财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王道义
男,渠县人,原驾驶证号513030******1279,准驾车型C1D。2024年12月16日21时30分,王道义驾驶粤R39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渠县定远镇定远社区1组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王道义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谭奇文
男,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0912,准驾车型C1E。2024年9月8日13时21分,谭奇文醉酒后驾驶川SNZ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开江县峨城大道锦合园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谭奇文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5.刘宽丽
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7996,准驾车型C1D。2024年8月23日22时32分,刘宽丽醉酒后驾驶川S5G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汉县三墩-漆树12公里950米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刘宽丽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兰彩丽
女,岳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1621******6825,准驾车型C2。2024年6月19日1时54分,兰彩丽醉酒后驾驶川XF700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开江县新安路橄榄广场路段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兰彩丽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李亚哲
男,通川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1******0211,准驾车型C1。2024年02月27日02时05分,李亚哲醉酒后驾驶川SL9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通川区滨河东路住院部(变电站)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李亚哲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曹伟
男,万源市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2******8931,准驾车型C1。2017年03月04日19时许,曹伟醉酒后驾驶川SF0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万源市竹峪镇中街凤凰桥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曹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尹光友
男,万源市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2******6997,准驾车型C1E。2024年05月25日23时53分,尹光友醉酒后驾驶川SB2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汉县宣清路11公里900米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尹光友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朱文平
男,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0315,准驾车型C1。2023年09月02日19时29分,朱文平饮酒后驾驶川SA7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开江县金山大道久宏加油站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朱文平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1.高许超
男,河南省偃师市人,原驾驶证号410321******8515,准驾车型A2。2025年1月10日13时10分,高许超醉酒后驾驶豫CQ91号大型汽车,在渠县静边镇鹤林社区3组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高许超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吊销
今年1—9月,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724本。
其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115本(含终生禁驾11本);
醉酒驾驶机动车364本(含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本);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26本;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17本;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2本。
机动车驾驶证撤销
今年1—9月,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共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4件。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今年1—9月,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共作出注销机动车驾驶证248本。
其中:注销驾驶人死亡驾驶证55本;
注销驾驶人涉毒驾驶证37本;
注销驾驶人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证85本;
注销驾驶人实习期被记12分驾驶证71本。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
意味着今后在任何地方
都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
也不得取得驾驶资格
公安机关会将这些驾驶人
录入驾驶人管理黑名单
并实施动态监管
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
驾驶人一旦被查处
将按照“无证驾驶”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切记!
将机动车交由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也会被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生命至上 安全至上
请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心存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
守法驾驶、安全行车
文明参与交通
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达州公安交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