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经验宝库。关于在当地医疗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公正性和可靠性问题,需结合法律实践、行业现状及潜在风险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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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 一、地方鉴定机构存在公正性风险的核心原因
地方保护倾向与利益关联
地方医学会专家多来自当地医院,与涉事医疗机构存在行业关联,其章程要保护医院成员的利益,易受结构性利益关系或行政压力影响。例如佛山某案例中,地方医学会最初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省级复鉴推翻结论并认定医院负主责(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合肥市医学会被患者投诉鉴定结论未采纳医方自认的术中失误证据,且鉴定书缺乏专家签字,程序不规范。
责任比例“潜规则”压低赔偿
鉴定行业对死亡、重度伤残案件普遍设定 责任比例不超过50% 的潜规则,以避免触及刑事追责。例如某醉酒昏迷患者因院方未采取侧卧防误吸措施死亡,两地鉴定均强行将责任压至50%,鉴定人私下承认“超50%会构成犯罪”。
高风险手术中,鉴定机构常将医院未履行告知转院义务等违规行为,归因为“治疗固有风险”,缩水责任比例。
️ 二、鉴定程序本身的技术与法律缺陷
技术鉴定回避违法性审查
医疗过错鉴定仅关注诊疗技术是否符合规范,不审查超范围执业、伪造病历、无资质行医等违法行为。例如河北某医院术中致死案,若走技术鉴定路径责任被压至50%以下,而通过合同纠纷诉讼直接推定全责获赔180万元。
部分鉴定机构将违法行为降格为“技术瑕疵”,例如广州某医院在患者出院后第8天补写病历,鉴定机构仍以此作为技术鉴定依据。
以鉴代审撺掇司法裁判权
法官过度依赖鉴定结论,导致本应由法院认定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医师法》《民法典》第1222条)被转移至技术鉴定范畴。例如北京某法院在患方已提供超范围手术证据时,仍强制启动过错参与度鉴定。
感谢收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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