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浙江政务服务网获悉,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建集团”)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当事人杭州市拱墅区城建集团于2025年7月2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东新单元6号支路(沈家北路-沈家路)道路10KV电缆沟土建工程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2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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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杭州市拱墅区城建集团成立于1998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王跃平,股东为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建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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