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本案实乃一桩冤假错案,是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肆意侵犯与践踏的典型。邓国舟作为一名出身农民的勤恳企业家,仅为追讨本应属于其公司的正当陶瓷款,却蒙受贪污罪名的污蔑与迫害。”9月28日和29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两位辩护律师说,邓国舟作为无辜之人,在一审法院被强行定罪。
“司法过程中充斥偏见与不公,对司法公正底线的肆意践踏,将严重侵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监察委员会、检察院与法院违背常识,回避真相、强行定罪、程序严重违法。这种对事实的漠视,若不及时纠正,必将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背离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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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陶瓷艺术大师邓国舟。其创作的产品被包括中国国民党原主席吴伯雄、新加坡政要李光耀等名流收藏。图据公众号“大埔陶瓷”
广东昌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昌隆陶瓷)是大埔县最大的釉下手绘青花瓷生产企业,纳税大户。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舟不仅是企业老板,更是一位拥有众多荣誉的省陶瓷艺术大师。他所创作的产品具有高洁白、色彩纯正、器型规整等特点。正因为如此,昌隆陶瓷的产品也是大埔县政府部门持续多年的礼品采购对象,中国国民党原主席吴伯雄就收藏有邓国舟的作品。
2024年5月,邓国舟突然被大埔县监委留置,随后被拘留逮捕。几个月后,邓国舟被以犯贪污罪、行贿罪,一审获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1万元。获罪的原因,包括邓国舟出资在村里修建的一条公路所申领的国家补贴被认定为贪污、一笔48万元的款项被指利用骗取的补贴“用于结算其他领导干部陶瓷款”等。邓国舟对两项罪名均不认可,称48万元是大埔县委接待办拖欠的陶瓷品采购款,是公司的合法收入。其按照镇领导要求配合签订付款的相关材料收取欠款,却被定性为贪污。
01
出资修建的山村公路申领国家补贴,陶瓷艺术大师被判重刑
大埔县桃源镇是广东省陶瓷技术创新专业镇,有“文化之乡、华侨之乡、陶瓷之乡”的美誉。其陶瓷业发展始于宋代,已有700多年的历史。公开资料显示,全镇有15家陶瓷企业,产品主要有日用瓷、工艺瓷和青花瓷近万个花色品种,产品远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桃源镇的陶瓷产品也因此成了当地馈赠客人的特色礼品。
公诉机关指控,邓国舟在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伙同时任桃源镇党委书记吴文新(另案处理),通过虚构项目、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公款合计300余万元,邓国舟个人名下实际所得212万余元,吴文新获50万元,另有40余万元款项被指用于结算其他领导干部陶瓷款。
检方还指邓国舟与吴文新合谋,多次利用邓国舟出资完成的工程项目骗取公款。涉案的工程项目主要指的是昌隆陶瓷所在的桃星村小尖山公路硬底化改造、扩宽硬化、护坎施工,以及工厂道路及附属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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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舟经营的昌隆陶瓷,获得了诸多荣誉。刘虎摄
邓国舟除了经营陶瓷企业,还开办有农业公司,向桃星村里流转了上千亩林地,用于种植茶叶。案涉公路指的是从桃星村路口延伸至尖山林场的一条集体公路,全长3.5公里,路宽5米,厚度20公分。邓国舟从2016年开始投资建设,到2018年完工,总共投入资金近500万元,包含了老厂房拆迁、电站拆迁和农户自留地补偿。
除了贪污罪,邓国舟还被指控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为在工程资金拨付及昌隆陶瓷入驻县工业园等方面得到时任大埔县县长熊锋松的帮助,先后向熊锋松送款共计10万元。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其中的一笔行贿发生在2018年1月,邓国舟在熊锋松的帮助下顺利收到了小尖山公路扩宽硬底化工程拨付资金50万元,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熊锋松5万元。后来,因邓国舟个人原因未让公司入驻工业园区。
无论是贪污罪还是行贿罪,一审中,辩护律师都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邓国舟依法不应认定犯罪。一审的证据大多来自于邓国舟的口供,而邓国舟却称,他之所以在被监委调查阶段做了“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到了欺骗。
“办案人员说不会为难做企业的老板,还说他们工作的对象不是做企业的老板,把笔录签了,把款退了就放我回家。我被办案同志诱骗下把该笔录签了,也把办案同志开具的212万元退了,后来办案同志言而不信,不但没有放我回家,还把被诱骗下签的笔录以及退回的修路补贴款定性为赃款,移送到检察院起诉我。”
02
公路补贴成“赃款”:乡村道路是企业私有还是村集体所有?
邓国舟的贪污指控主要是围绕桃星村小尖山公路项目产生,辩护人认为:邓国舟先垫资修路再依据相关政策领取补贴,该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所谓九笔贪污事实,全部来自于邓国舟留置期间在精神压力、肉体折磨、心理奔溃状态下的屈从性口供。“没有一笔真实的独立的物证、书证或客观证据加以印证。”一审判决仅根据邓国舟本人的虚假供述,即认定案涉小尖山公路在2017年3月全面完工,进而否认了邓国舟垫资修路申领补贴的合法性,与客观证据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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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舟出资修建的山村公路。受访者供图
律师表示,在案书证、由大埔县林业局与桃源镇政府签订的《大埔县桃源镇桃星村小尖山公路(上水线)路面硬底化改造合同》显示,该合同的订立时间是2017年3月15日。可见,案涉项目不仅不是在2017年3月已全面完工,反而其部分改造工程此时才开始正式建设。
在案书证《新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附件》也显示,小尖山公路的硬底化项目在2017年7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实际上,案涉道路路基、硬底化、硬底化拓宽、护坎水沟等项目,陆续施工至2018年7、8月份才全面完工。
案涉多个款项均产生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尤其是57.6万元的林业公路路面硬底化改造资金,完全按照广东省林业厅要求,点对点拨付,合同签订时间与大埔县林业局与桃源镇政府签订合同时间一致,经政府验收后拨款,不存在利用已完成工程项目虚构缺口资金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申领补贴都是发生在工程完工之后、不存在资金缺口的情况下,以缺口建设资金为由骗取资金,明显与事实不符。
邓国舟垫资为桃星村村集体修路,造福于村集体,按照政策文件申领补贴资金,完全符合规定。
涉案工程项目客观存在,邓国舟垫资修建小尖山林场道路,先后实际投入巨资,就其中3.5公里(村集体公用的路)道路而言,邓国舟垫资290万余元,还支付170万余元拆迁补偿费用(共计近500万元),用于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贪污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主观要件,邓国舟作为垫资方,仅申请修建道路的合法补贴,并无任何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主观故意。
这些公路虽然有6公里在邓国舟承包的林地内,但有3.5公里在承包林地之外,属于村集体道路,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因此一审法院仅凭邓国舟的不实口供,认定邓国舟是为了个人生产生活便利而修路,与事实不符。山上有几百座坟墓,扫墓时节,几千人通行此路上山扫墓;平时也有人散步、通行,实际上也是为桃星村集体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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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公路旁开设的养殖场。刘虎摄
笔者在现场看到,涉案公路旁建有一个村民活动广场,还有一家养殖场正在运营,人员、车辆的进出都必须使用邓国舟所修建的公路,该条公路显然并非专属邓国舟私人使用。
邓国舟在半道上修建的一扇铁门被指控为“公路私有”的证据。邓的家人称,山上有两座水库,出于预防溺水的安全考虑,才修建了铁门。而且白天不上锁,只有下午下班后才上锁,铁门上张贴有电话,供夜间开门使用。
邓国舟和桃星村集体签订《林地流转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邓国舟种植的林木、修建的道路、灌溉渠、修建的房屋,都归村集体所有。律师认为,邓国舟垫资为村集体修路,这种情况下,符合申领财政补贴资金条件。
一审法院认定的九笔贪污指控,拨款单位的证据主要是大埔县林业局、交通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而缺乏核心拨款单位、财政主管部门等关键单位人员的证人证言、主管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拨款依据、政策依据、发放审批文件等实质性证据。
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及证据能力的规定,涉及财政补贴拨付是否合法、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报、骗取行为的关键问题,应当依法查明拨款主体的审核标准、认定流程、补贴依据。
特别是在贪污罪中,法院必须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类主客观构成要件,应通过权威主管部门出具的政策适用依据、财务拨款流程与相关人员的证言予以印证。
03
收取“政府拖欠陶瓷款”被认定为贪污:逻辑荒谬,应依法撤销
大埔县的陶瓷产品驰名海内外,邓国舟的作品因为工艺精湛,获奖众多,备受市场欢迎。大浦县委接待办多年来一直在邓国舟的昌隆陶瓷采购陶瓷艺术品,直至案发才停止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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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舟的作品“12寸薄胎梅花双耳瓶”被中国国民党原主席吴伯雄先生收藏。图据“大埔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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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政府馈赠新加坡政要李光耀的瓷器,由邓国舟创作。受访者提供
邓国舟称,贪污案中的“48万元陶瓷款”,正是大埔县委接待办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统一采购陶瓷用品所形成的正规采购费用,由县委接待办统一签字盖章,亦由邓国舟公司全额供货。供货对象为政府单位,结算义务人亦为县委接待办。邓国舟多次催款无果,最终按照镇政府领导提供的项目走账方式收回欠款,没想到竟被指控为贪污。
辩护人认为,该案的本质是政府采购行为产生的“单位对个人”应付款项,而非个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法院将该笔明明属于政府单位支付责任的采购款项,生硬认定为“上诉人与其他领导干部之间的债权债务”系混淆“单位责任与个人行为”边界,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贪污罪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邓国舟主观目的明确系依法收回应得款项,不具备任何非法占有国家公款的故意,该笔拨款单有注明是结算陶瓷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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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委接待办工作人员签收的签单(部分)。受访者提供
邓国舟追回属于自身经营活动的政府采购欠款,金额无虚报、无虚列、无超额;更无任何证据显示邓国舟欲将不属于合法债权范围的资金占为已有。从主观上讲,邓国舟始终认为该笔陶瓷款属于政府采购后应付未付之正当债权;从客观上讲,亦仅仅收回与债权金额一致的48万元,没有超额、挪用或非法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声称“是否为债务不影响贪污构成”,本质是对贪污罪法定构成要件的漠视,背离无罪推定原则,破坏司法权威。若法院一方面承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另一方面又排除对债权性质的审查,直接将收款行为认定为“贪污”,则等于否定了民事关系对刑事定罪的排除,等于说:哪怕你只是要回自己的钱,只要对象是“财政账户”,就可以被定为贪污——这是对《刑法》最基本原则的严重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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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舟的亲属和大浦县委原接待办主任余伟采购聊天记录(案涉时间之后)。受访者供图
梅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该案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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