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9月26日,尤溪法院与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县中心广场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向过往群众详细讲解《食品安全法》核心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并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买到过期食品如何维权”“如何辨别三无产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解答,帮助群众厘清法律认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提醒大家,若遇到食品问题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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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尤溪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让我们共同看一则典型案例
案 情 简 介
2020年3月起,被告人邱某某在加工制作米冻的过程中,为了使米冻更容易凝固,不仅在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四硼酸钠(俗称“硼砂”),还将这些添加了四硼酸钠的米冻在多处市场进行销售。同年4月7日,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市场售卖的米冻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米冻硼酸实测值为606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同年5月7日,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邱某某的加工厂,并当场扣押米冻18kg、白色粉末状物质2.22kg、石灰0.305kg。经检验,上述米冻硼酸实测值为1460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白色粉末状物质主要成分为四硼酸钠。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至尤溪县公安局,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
法 院 审 理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在生产米冻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硼酸钠,并销售明知掺有四硼酸钠的米冻,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作案工具。
法 官 提 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务必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切勿购买来源不明、成分可疑的食品,以防摄入有害物质损害健康。经营者要以此案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切不可为谋取私利,在食品生产、销售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一旦违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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