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市宅梧镇一居民
因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被警告处理
10月10日中午,宅梧镇接到市疾控中心通报,辖区内某社区发现一例基孔肯雅热确诊病例。接报后,宅梧镇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在流调过程中,该患者对家庭成员行程轨迹的陈述存在明显隐瞒,所述内容与邻里反映情况严重不符。面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当即对其进行教育,同时运用大数据等综合手段开展核查取证。在走访调查获取的确凿证据面前,该患者最终如实交代其家庭成员曾于中秋期间从佛山等地返回的重要事实。
该患者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中关于“拒不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相关情况的,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鉴于其在调查后期能够认识错误、端正态度,配合完成流调工作,宅梧镇相关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理。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攻坚关键时期,鹤山始终对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在此提醒各位市民:务必严格遵守防疫规定,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对任何拒不配合、隐瞒行程、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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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江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0月7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传染病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鼠、蝇、蟑螂、蚤类等。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防范和消除病媒生物
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
以下摘自《决定》的内容
与各村(居)及个人息息相关!
请转发周知!
关于《决定》中的村(居)及个人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主动开展上门入户排查、人员信息登记、政策宣传、信息报告、病媒生物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等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消杀作业。
3.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动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每月一次的环境卫生大扫除。
4.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以及推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利益分配,引导村(居)民积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5.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危害、预防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配合镇(街道)做好疫情监测、应急管理等工作。
▶个人应配合做好下列措施:
1.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
2.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做好个人防护。
3.疫情期间,根据防控要求,不种养水养植物,不在楼顶天台、露台等区域种养易孳生、藏匿蚊虫的植物。
4.不得占用楼顶天台、露台、消防通道、楼道等共有区域堆放垃圾杂物、饲养家禽家畜,及时清除积水。
5.疫情期间,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防控管理等工作。
▶个人违反规定须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按规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按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权机关可依法实施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拒不执行、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拒不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相关情况的,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或者故意传播传染病,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8.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的,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9.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全文:
来源:鹤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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