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正文
关于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规化
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合规化进程,进一步提升网约车双合规率及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办规〔2024〕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网约车合规化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网约车平台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聚合平台未严格落实核验责任,接入未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的,或为未取得网约车经营有效证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派单服务的;
(二)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下授权服务机构)合规化进程滞后,未及时清理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仍新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仍向尚未取得网约车经营有效证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派单服务的;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专项整治重点区域及行政处罚依据
对高铁站、汽车客运站、大型商圈、学校、医院等客流集散地进行执法巡查检查,对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布控查处。对检查发现的非法经营网约车、向未取得网约车经营有效证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整治工作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网约车平台及驾驶员应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办理完善网约车经营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对已在网约车平台登记注册但今后不再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请尽快登录网约车平台,解除车辆绑定后及时注销个人注册账户。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相关手续仍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网约车平台及驾驶员,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五、办证咨询与违法举报
办证咨询:弥勒市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873-6122759。
证件办理:广大网约车驾驶员可结合自身使用的网约车平台,自愿选择在本市已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经营企业(线下授权服务机构)办理。
违法举报:红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弥勒大队,举报电话:0873-6222328。
在此,弥勒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乘坐非法网约车有风险,出行时请自觉乘坐合规车辆,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特此通告。
弥勒市交通运输局
红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弥勒大队 2025年10月12日
总编/杨锐
责编/张云龙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排/任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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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融媒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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