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拟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任4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受邀参加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后,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独立发表听证意见。
二、听证员的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审查合格的。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三、选任程序
(一)提交报名材料
1.推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名时需提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1式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个人报名。报名时需提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1式2份、身份证(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及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身份的,应经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审和考察。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推荐和自荐人员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报送。
(三)确定人选和公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建阳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仍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拟任资格。
(四)正式任命和颁证。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颁发听证员证书。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5年10月9日-10月29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报名方式:现场提交材料或邮寄材料
报名地点或邮寄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9-8298761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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