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中国合伙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毕浩、胡航:
经查,中国合伙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510277586,以下简称公司)未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从业人员毕浩、胡航分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毕浩、胡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毕浩、胡航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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