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16个关键点
导读
合同是业务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申报纳税的基础。签署合同前,企业有必要从财税视角强化合同审核,把握关键节点,从源头防控税务风险。今天列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财税视角审核的要点及合同样本范示。
建工合同审核要点
01
✎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要进行招投标。
(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包括:
◆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02
✎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需做到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03
✎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时,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04
✎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05
✎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06
✎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例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07
✎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是指: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08
✎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09
✎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该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XXX元以内不予计取,XXX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在项目实践中,这种方式采用不多。
10
✎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
✎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包括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上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
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XXX元以内不予计取,XXX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
✎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该阶段的程序设置为: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下述内容,即: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13
✎在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协议中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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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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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诉讼和仲裁的选择;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承包方或发包方所在地、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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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点
◆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
◆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
◆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
◆关于公章使用和款项支付。
(1)项目部公章:设定权限;
(2)款项:转账、一个帐户。
合同样本提示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备注:发票抬头全称)
承包人(全称):(备注:项目公司开票,授权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备注:发票备注栏)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补充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案例】总公司中标、签署合同,后成立项目公司干活、开票及收款,签署授权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备注:增值税预收款预缴地点(财税〔2017〕58号)、企业所得税预缴地点(国税函[2010]156号)、跨境免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备注:能否适用清包工、甲供材政策,将甲方提供材料范围明确(财税(2016)36号),通用合同条款中“材料与设备”部分需要明确)
【示例】详见详见施工图所示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和招标、投标文件内容,其中***等材料、工程设备由发包人自行购买,详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备注:建筑工程老项目判定(财税(2016)36号))。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备注: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实务中很多企业没有修改,多缴很多税(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备注增加条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税率调整事项条款)
【例】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增值税税率调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按照适用的税率执行。
(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付款条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付款开票问题都明确)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备注,社保和个税的缴纳,挂靠判断):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备注:不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关于通用合同条款涉税点,不完全关键点如下)
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税收名词,如:甲供材定义、发票类型定义等)、
发包人(开票抬头和付款)、
承包人(三方授权开票)、
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工期和进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材料与设备(甲供材、清包工政策)、
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税率调整)、
合同价格(含税价/不含税价等)、
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开票、收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保证金开票)、
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发票违约条款、违约金开票、缴税)、
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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