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女子孙某因虚开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但判决生效后至今未能收监执行。同案人家属反映,孙某在案件审理和判决后,多次在即将收监时怀孕生子,利用法律对怀孕及哺乳期妇女的相关规定,暂缓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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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孙某原为某公司财务经理。2021年9月,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主动投案,同年10月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其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2024年5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然而,与孙某同案的朱某已被收监,其家属龚女士却发现孙某始终未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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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女士介绍,孙某在2021年案件立案时即以怀孕为由取保候审,并于当年12月生下孩子。哺乳期至2022年12月结束。由于案件尚在审理,司法机关未变更强制措施。2023年1月,司法机关发现孙某再次怀孕,她于同年10月生产,哺乳期至2024年10月。就在第二次哺乳期即将结束前约一周,即2024年9月,孙某第三次被查出怀孕,并以此申请监外执行,此时二审判决已生效。法院向医院核实怀孕情况后,批准了其监外执行的申请。2025年5月,孙某生下了案件立案后的第三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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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女士质疑孙某是故意利用怀孕来逃避收监。她指出,孙某已于2021年5月离婚,处于离异状态,却在每次临近收监时间点精准怀孕,立案四年内生育三次。如果孙某在本次哺乳期结束后再次怀孕,其整个刑期可能因此被抵扣完毕。对此,主审法官回应称,怀孕方式及孩子生父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妇女处于怀孕或哺乳期,依法就不能收监,法院已对孙某的情况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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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已收到龚女士反映的情况并高度重视,调阅了孙某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目前暂未发现违规未收监的情形,但法院会持续关注孙某的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
此案引发了关于法律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可能被利用的讨论。法律旨在体现人道主义关怀,保护特定时期妇女的权益,但如何平衡这一原则与防止其被恶意规避,成为了实践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目前,该案仍在依法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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