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25年7月24日正式施行,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在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免于被错误执行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随着新规落地,掌握其核心要点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简单来说,当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如果案外人认为该财产实际上属于自己而非被执行人,就可以通过这一程序主张权利。
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免于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平衡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与案外人财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对此,江苏高院执行裁判庭制作了程序导图,非常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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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流程导图。图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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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持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流程导图。图源:江苏高院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三种类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分为三大类:
1.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引发,是最常见的类型
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因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引发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因对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引发
此外,还有与执行相关的衍生诉讼,如执行和解协议之诉、被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等。本文重点探讨第一类——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三、起诉条件与时限:严格遵守避免权利丧失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同时满足: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需满足: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已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需要注意的是,15天的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未诉将丧失起诉权利。
四、诉讼参与人的确定:被告、第三人不能列错
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参与人的确定有特殊规则:
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作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可列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作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可列为第三人。
实践中常见错误是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新司法解释特别强调需将"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列为第三人,以确保裁判效力覆盖所有相关主体。
五、诉讼请求的表述:全面主张权利
新司法解释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可合并审理多项请求,这改变了以往部分法院仅就"是否执行"作出判决的做法。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诉讼请求应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并可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如确权、解除查封、办理过户登记等。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诉讼请求应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若同时提出确认权利、继续履行合同等请求,法院会在审理基础法律关系后作出判决,但判项仅针对是否许可执行作出裁判。
六、管辖与审理程序:专属管辖与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普通地域管辖规则。这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便于法院协调审判与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因为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实体权利争议。
在举证责任方面,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由"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所决定的。
七、防范虚假诉讼:新规的严厉打击措施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虚假诉讼问题,新司法解释明确了防范和打击措施。
特别是针对不动产租赁领域等虚假诉讼高发区域,《解释》要求法院严格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等内容。
对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结语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执行救济制度进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公众而言,了解这些规则不仅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理解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在执行程序中,权利受到影响的案外人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不当而丧失救济机会。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导图、相关法院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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