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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州仓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9月至12月,肖某某在其经营的冻品店内,为使所售毛肚、鸭肠等动物内脏长期保鲜,在明知甲醛系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使用甲醛兑水浸泡上述动物内脏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6000余元。同年12月7日,民警依法查处该冻品店,当场抓获肖某某,查获用于浸泡动物内脏的甲醛溶液2瓶及被甲醛兑水浸泡的动物内脏若干。经鉴定,涉案动物内脏甲醛含量严重超标。肖某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缴纳罚金、赔偿金并赔礼道歉,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例点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莉娟)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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