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始终是监管打击的重点。随着电子化采购的推进和监管手段的升级,对此类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也日益精准和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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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的认定主要依据客观证据进行判定。相关法规明确列出了视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以及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等。在电子招投标环境下,技术手段为识别串通行为提供了强大支持。不同投标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或者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上传,均可作为认定串标的重要证据。实践中,已有不少案例因MAC地址相同或投标文件作者信息相同而被查处。
法律根据串通行为的性质设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通常的处理结果是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无效。而一旦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处罚则严厉得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将面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法所得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更是明确了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强调要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需要区分的是,“视为串通投标”更多依赖于客观证据的发现,其认定相对直接。而“恶意串通”的认定则涉及对主观意图的判断,难度相对较大。此外,不同采购方式下的法律适用也需注意,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视为串通投标”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招标方式,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其他采购方式中的串通行为,则需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认定。
防范和打击围标串标需要多方合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无效投标的情形,加强采购环节的防范。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可能存在的串标线索。财政部门则通过加强大数据分析预警、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以及部门协同联动,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于供应商而言,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围标串标的违法成本和风险正在不断提高,唯有恪守诚信、合法竞争,才能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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