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常某作为委托人与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律师事务所为常某与他人的民间借贷一案提供代理服务。法院受理此案后,该律所指派律师履行出庭应诉等代理服务,法院作出判决后,常某与他人民间借贷一案以执行完毕结案。常某认为诉讼结果未达到当时律师承诺的事项拒绝支付律师费用,该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某支付律师费用。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律所委派律师出庭应诉,判决生效后,判决事项已执行到位,符合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支付条件。常某认为法院的判决未达到当时该律所作出的承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当时的承诺事项,也属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应认定受托人即该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委托代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事项,因此法院判决常某支付相关律师费用。
法官说法:夏邑县人民法院济阳法庭庭长金景利认为,委托合同虽以当事人的信赖为基础,但不能简单地以委托人对委托事务处理结果是否满意来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如果作为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则应认定委托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律师承诺的结果未达到是否可以退费,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律师履职情况以及法律条款综合判断。一是合同优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需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若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果未达到承诺可退费”,则委托人可以依据合同主张退费;二是律师职责责任:律师的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提供专业服务并非保证特定的结果,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委托人可以要求退费。若律师无过错仅仅因客观原因如证据不足导致结果未达预期,一般不支持退费;三是风险代理特殊性: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胜诉后委托人按照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胜诉,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若采用风险代理模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方式和退费条件。若出现退费问题,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条款与律师进行沟通,若协商未果可依据《律师法》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需要提醒的是,能否退费的关键在于律师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和过错行为,以及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明确相关退费条款。另外,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需谨慎,仅以结果不满意未达到预期,通常难以主张退费。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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