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律协”诚信披露,经律协立案查明,福建一律所跟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律师费为7千元,但林姓律师却实际收取律师费7万元,额外收款未存入律所账户,构成违规收费,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林姓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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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于违规律师会员,可以给予的行业纪律处分有,(一)训诫;(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公开谴责;(五)终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六)取消会员资格。
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是对违规行为更为严厉的公开批评,会通过律师协会的官方渠道等向社会公开披露律师的违规事实。
可见,公开谴责是仅次于责令停业的严重违规处罚。然而,在留言区,林律师被公开谴责的处罚,却得到了不少的同情。例如,有网友的留言是,这不都是行业内的基本操作吗?只要认认真真把当事人的案件处理好就行了,就怕如此操作的案件,代理风险大,又跟当事人关系处理不好。更有网友直言,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还不是因为律所的提成和税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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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以为律师是高收入、低成本的行业,很少有人知道,律师身负的税费负担有多重。此前,曾经本号《年创收100万元的律师,真实到手的收入有多少?》一文中统计过,如果按照正常的收费,及缴纳了各种税费的话,律师到手的收入不会超过40万元。
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律师收入直接的主要决定因素来自两方面,一是收入,即律师费的创收,二是支出,主要是律所的提成和个人需要承担的税负。其中,律所的提成和个人需要承担的税负依据则是律师的账面收费。
例如,通常情况下,律所对于律师承揽到的案件,会收取10%到30%的案件管理费,实际就是提成;律师想要从律所账户提取律师费的话,律所会要求律所支付扣除每年6万元每个月5000元起征点之外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此外,律师还需要分担律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律所行政开支、社保费用、律协会费等等。
律师收取的律师费,尽管规定上是不许支付介绍费,但现实中很多案件都是熟人或是托着关系介绍的,是需要支付报酬或是支付维护费用的。行业内有种说法是,想要混成资深律师,尤其是小地方的,律师的社交维护费用,甚至要达到律师收费的一半。
这些费用,是摆不上台面却实实在在存在的费用。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就可以推算出,如果真的按照律师实际收费全部纳税或是缴费的话,律师可能辛苦的办案一年,可能还要赔本。有人直言,别看那些收入颇丰的律所合伙人,如果正常缴纳税费的话,剩余的收入可能连房租都交不起。
究其原因,律师身负的各种税费负担及实际开支,实际是很重的。据此,想要较低成本的话,则需要想办法降低账面收入,尽管如此操作是违规乃至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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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一个案例是,在一起刑事案件代理中,利用该律师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了律师代理费120万元;在另一刑事案件中,该律师用同样的方式,利用个人账户收取了360万元,都未按照规定“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转入律所账户。司法局决定,对该律师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公开的信息显示,上述的律师居然是律所负责人。一直以来,律所管理人头疼的都是下属成员的个人违规收费未提,为何身为律所负责人自己也违规操作、不惧监管规定呢?有律师直言,就是为了避税!
不要以为这仅是个别律所、个别律师的行为,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公示的处罚决定书中,时不时的就会出现律所的身影。律所、律师采取账外收取律师的行为,行业内是违规收费,行业外则是涉及到了税款征缴的问题了。
今年8月份,法律圈曾经被一封举报信震惊了。网上有帖子显示,北京一知名律师被所里某合伙人实名举报称,偷逃税过亿元,要求税务稽查,以重新确定该律所各位合伙人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帖子中的一项重要举报内容就是,将本属于北京律所的律师费收入违规转移至上海,以享受上海律所的核定征收,大幅降低逃避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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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律师发文呼吁,要正视律师身负的各种税费问题及收案实际成本问题,降低律师的税费负担,避免出现律师为了正常执业,不得不采取违规造作的现象。
如今,全国律师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在人数扩充,即便案件增量达到了经济发展增长速度的每年5%,也是越来越内卷的态势。为了降低执业成本,有些律师就打起了业内被已存在已久的账外收费的主意。于是,我们就看到了上述的,书面协议里律师费是7千元,实际收费是7万元的现象。
问题是,现在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律师行业内的行规也逐渐知晓,案件代理中都是相安无事,可一旦案件代理完了,或是案件结果不满意,反手就是一个依据 规定的举报,哪管你律师执业中的税费负担过重的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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