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 孙玉春)10月3日,知名车评人陈震驾驶劳斯莱斯闪灵,在北京朱各庄路与万寿路交叉口与对向小客车发生碰撞,引发关注。据北京警方通报,陈震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另一涉事方家属,曾发文称司机骨折。对此,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彬彬认为,仅凭目前信息还不足以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针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担任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吉彬彬表示,律所公告里使用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不能直接等同于案件已进入刑事自诉程序。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吉彬彬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此事件中,虽然伤者家属称伤者多处骨折,且陈震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仅这些信息还不足以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吉彬彬说,律所公告里使用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 用词,不能直接等同于案件已进入刑事自诉程序。“交通肇事案” 只是对案件性质的一种表述,“被害人” 在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案件中都可以使用。对于律所使用“被害人”表述是否意味案件将进入刑事自诉流程,吉彬彬表示,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类严重的刑事犯罪,通常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不属于典型的自诉案件范围。只有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不起诉等决定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可能提起自诉。但这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且门槛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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