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如果医方不诚信,未合法取得对具体患者行医权,就无资格论医疗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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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在医疗纠纷中,若医方未合法取得对具体患者的行医资格,如未经患者知情同意、欺骗患方同意有创治疗、存在无资质执业、超范围执业、伪造病历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诊疗手段等违法行为,其诊疗行为已属违法,无需通过医疗技术鉴定来评判过错程度。
此类情形下,违法事实本身即可作为认定医疗过错的直接依据,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违法即推定过错”的原则。
司法鉴定应聚焦于损害后果与赔偿,而非将违法行为降格为“技术争议”进行责任稀释。
若仍启动技术鉴定,可能构成“以鉴代审”,掩盖系统性违法问题。
因此,不诚信且未合法行医的医方,不具备以“技术高低”为由规避法律责任的资格。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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