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市政府发布了火灾调查报告批复,公开了一起在建冷库火灾,相关链接:。
这起火灾,成灾的原因有三个:一是,设计用的不低于B1级冷库保温材料,施工中被更换成了B3,易燃的;二是,在有保温材料的冷库中违规动用电焊,导致起火;三是,现场在交叉施工作业,冷库里面人很多,发生火灾后没有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追究了13人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追究了30名公职人员,其中消防救援大队1人。
本篇文章中,我们重点讨论消防救援大队的问题和消防监督员被追究的原因。
从调查报告得知,消防救援大队的责任是:
指导事故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牵头落实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措施不力。
追责的依据是两条: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二是,荣成市消防救援大队《荣成市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荣消办发〔2024〕10 号):2、2024 年消防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围绕生产、销售、施工、使用等环节,建立健全保温材料“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对消防监督员的追究表述是:
姜雨楠,中共党员,荣成市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实施消防监管工作不到位,对蓝润公司院内单位进行检查时,指导事故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靠山屯的分析是这样的,供参考:
消防大队担责的第二条理由,算是领导责任,也就是作为牵头部门,要会同住建等部门建立保温材料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这个体系,靠山屯认为,消防局、总队、支队都发文了,不应该再要求逐个县级单位去建立责任体系,这条不成立。即使要求县级建立这个责任体系,也是大队领导的事,不是监督员的事。
消防大队担责的第一条理由,是个通用条款。如果大队将这些单位列入抽查但没抽到,那没有责任;如果抽到了并按规定检查了,那也没有责任。
对监督员追责的表述中:“指导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好像不对,监督员是去检查的,法律没让监督员去指导;表述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监督员是谁的领导,领导谁?
所以,这个监督员是因为什么受到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之后追究责任没错,但是追究谁,用什么理由追究,这个还是要认真的,指挥棒错了,就会打击一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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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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