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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向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引发广泛讨论:
“股东为夫妻二人的,不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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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看似技术性,其实改变了过去几年司法实践中一类重要案件的处理逻辑。
过去,不少法院把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视为“实质一人公司”,套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一旦夫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的出现,意味着最高院认为这种“类推适用”并不妥当,夫妻公司或不再将被视作“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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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分歧
我研究了三十六份司法案例,发现法院在认定上存在明显分歧。这种分歧导致司法实践长期存在不确定性,既增加了企业风险,也影响了债权人救济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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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免责,是纠偏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并非免除夫妻股东连带责任,而是纠正了司法上错误的适用路径: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一人公司规则,本质上是举证责任倒置机制;而夫妻公司股东人数为二,本不符合“一人公司”制度设计;因此《征求意见稿》只是明确“不能“类推”适用这一倒置条款”;但若夫妻确有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仍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进行追责:“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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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夫妻公司不再受“身份推定”,但也无法逃避“滥用责任”。《征求意见稿》只是让夫妻公司回归一般人格否认路径——有混同、有滥用,就追;否则,不因婚姻关系而推定负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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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一、对夫妻股东的建议
 1.树立财产分离的“防火墙”意识 
 夫妻在设立和经营公司时,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独立于家庭财产,这是避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根本。
 2.保持财务管理规范化 
账户独立:严禁使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业务,也严禁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
账目清晰: 聘请专业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制度,确保每一笔资金往来都有据可查,账实相符。
定期审计: 定期(至少每年)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规范内部交易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任何资金往来(如借款),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合同,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并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使其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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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债权人的建议
 1.加强交易前的尽职调查 
在与仅有两名股东且为夫妻关系的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意识到其潜在的履约风险。
2.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全
在交易过程中,留意对方是否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等异常情况,并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方签署人的身份等)。
3.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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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征求意见稿》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法院或不再因为“夫妻”两个字,就推定公司财产混同。在《征求意见稿》体系下, 诉讼的核心竞争力将是证据的质量,而不是身份标签。未来的裁判焦点,或将从“关系”回归到“证据”,从“形式”回归到“实质”。 
 (本文仅为一般性合规提示,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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