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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题
TOPIC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涉及的实际生产经营期从何时算起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主体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不能评为A级,请问实际生产经营期从何时算起?
答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25年5月16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版块发布《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的解读》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营主体的存续期平均在3-5年,实际经营后会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能力随存续时间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经营主体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起算。第二项“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办法》第三十四条对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采取的管理措施第四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经营主体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因此,你公司咨询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涉及的实际生产经营期自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算起。
因此, 你公司咨询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涉及的实际生产经营期自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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