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源于一起婚外情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姜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某与唐某某发展婚外情,并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唐某某。后三方签署《协议书》,约定唐某某返还车辆售出款项并支付10万元后,姜某某对陈某某之前的赠与行为(除奔驰车外)予以追认。协议部分履行后,姜某某以受欺诈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要求唐某某返还财产。一审法院支持姜某某诉求,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协议有效,姜某某遂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中,法院围绕三个焦点进行论证:一是协议签署是否存在欺诈。姜某某主张唐某某与陈某某以“断绝关系”为诱饵欺骗其签署协议,但事后二人仍保持往来。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签署协议时受到欺诈:针对协议后两笔转账(5000元和20000元),唐某某提供了锁具损坏的报警记录、发票及退款凭证等证据链,证明款项性质与婚外情无关;陈某某的单方陈述因与姜某某存在利益关联,证明力不足。二是协议效力认定。法院强调,《协议书》是三方对婚外情引发财产问题的清算安排,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姜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协议时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部分履行(车辆款项已返还)进一步强化其效力。三是法律适用问题。法院指出,原审判决未出现“与案件性质不符”“违背立法原意”等《民诉解释》第388条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情形,审判人员亦无已被司法文书确认的渎职行为。
最终,贵州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对协议效力的认定。案例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民申319号民事裁定书
法理分析一: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书》是否因欺诈而无效。作为律师和法学教授,我认为法院的裁判体现了民法中意思表示真实性原则的审慎适用。首先,欺诈的构成需同时具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导致对方错误意思表示”两个要件。姜某某虽主张受“断绝关系”承诺欺骗,但未能提供协议签署时唐某某、陈某某存在欺骗意图的直接证据,如录音、书面承诺等。相反,协议文本明确载明三方对经济往来的清算意图,内容清晰无歧义,这强化了法院对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
其次,婚外情背景不直接否定协议效力。尽管《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本案协议本质是“对既往不当行为的纠偏”,而非鼓励婚外情。协议通过返还财产、设定补偿金等方式,试图修复婚姻关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导向。法院未因婚外情因素一概否定协议,而是聚焦协议本身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体现了司法对复杂情感纠纷的理性平衡。
最后,证据规则的应用凸显程序正义。姜某某提交的“后续转账记录”本可成为佐证欺诈的关键,但唐某某通过报警记录、发票等形成反证链,成功将款项性质转向日常事务(锁具维修)和债务清偿(退款)。这启示我们,在情感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单方陈述或间接线索难以撼动书证优势。
法理分析二:再审审查标准与司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
本案再审阶段的处理,生动展现了司法系统对“终局性裁判”的尊重与再审门槛的严格把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再审启动需满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等刚性条件。本案中,法院的审查集中于三点:一是事实认定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对5000元、20000元转账的采信逻辑严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关于证据综合判断的要求。姜某某未能提供更强反证,故法院认定原审事实基础稳固。
二是法律适用是否突破裁量边界。赠与合同效力认定需兼顾《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与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本案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姜某某的追认行为实质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事后批准”,这与单纯赠与第三人不同。法院未机械适用“婚外情赠与无效”的惯例,而是基于协议整体履行情况判断效力,这种灵活处理符合《民法典》第10条关于习惯作为补充法源的精神。
三是司法对社会伦理的回应。姜某某在再审申请中强烈呼吁道德审判,但法院坚持“证据说话”,避免以情感代替法律。这并非漠视道德,而是通过严格程序防止司法沦为情绪宣泄工具。正如裁判指出,“协议履行部分已形成新的财产秩序”,若轻易推翻,反而损害交易安全。这种立场警示公众:法律保护婚姻忠诚,但同样保护基于真实意思的合同关系。
完整裁判要旨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审对案涉《协议书》签署后陈某某向唐某某转账5000元、20000元的事实认定正确,唐某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发票、退款凭证等证据能够合理解释款项性质,姜某某主张受欺诈证据不足;
《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部分履行,应认定有效;
原判决不存在《民诉解释》第388条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姜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项、第6项、第13项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并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