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机场海关查获13段羚羊角 走私刑事律师吴国雄:可能会刑事立案,但有机会不起诉
吴国雄(深圳)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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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布消息,近日,北京海关所属大兴机场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进行监管时,发现一名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行李机检图像异常。经开箱查验,现场关员在该旅客行李箱及随身背包中查获疑似羚羊角13段,净重0.355千克。 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物品为高鼻羚羊角。高鼻羚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列明物种。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
1、参考以往案例,高鼻羚羊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根价值人民币2万元。本案可能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规定的起刑点为二万元。
2、未造成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6、参考案例:张某某携带3根疑似羚羊角,乘坐SU200航班从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出发,于2018年4月26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张某某入境时将3根疑似羚羊角藏匿在黑色免税店纸袋中,选走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后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经鉴定,3根疑似羚羊角来源于偶蹄目牛科高鼻羚羊属高鼻羚羊,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0元。北京海关缉私局对张某某刑事立案。张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在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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