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鸡东县,村民郭先生持有 33 年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正陷入一场围绕 “已废止证件”“裁判矛盾” 展开的权益争议。从 1992 年完成初始登记,到如今面对司法裁判的相反认定与行政程序的反复,郭先生始终在为维护自己的宅基地权益奔走。
33 年前合法登记:一份历经岁月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时间回溯至 1992 年,彼时我国尚未出台 “房地一体” 的登记规定,郭先生依规完成宅基地登记,取得地号为 1-3-146 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后续该证件补发为鸡集用(2005)第 000024 号。其中,郭先生的登记档案(地籍调查表)产生于 1992 年 5 月 19 日,内有左右相邻签章指界认可,同年 10 月 1 日生成宗地图,与土地证完全相符无差错;补发的土地证具备审核审批手续,且已依法记入档案中。“当时的登记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档案完整,这 33 年里,我一直认为这份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郭先生强调,初始登记的合法性是整个争议的基础。
争议焦点:“空中飞发” 的国有证与 “已废止证件” 的复用
争议的核心,集中在第三人王某志的土地证件上。据悉,王某志原本已合法持有地号为 1-3-145 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依规享有一处宅基地。但郭先生反映,鸡东县土地部门曾在无合法登记档案的情况下,为王某志颁发了鸡国用(1992)字第 00002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 该证件不仅地号与郭先生的 1-3-146 集体土地使用证完全重合,证号也一模一样。“这就是‘空中飞发’的证件,没有任何登记依据,却和我的合法证件‘撞号撞地’。” 郭先生质疑道。
更令人费解的是,这份 “空中飞发” 的国有证早已被依法废止。2007 年,因双方土地纠纷,发证机关经调查后以 “相邻宗地定界有误” 为由,收回并废止了王某志的该本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一事实被(2011)鸡东行初字第 11 号《行政裁定书》明确认定:“王某志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于 2007 年 7 月被行政机关废止”。
但郭先生表示,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至今仍以这本已废止的国有土地证为依据,声称其集体土地证 “完全覆盖王某志的土地证”,编造 “两证重叠覆盖” 的事实。“一个已经被官方收回废止的证件,怎么还能成为认定‘重叠’的依据?这一理由的事实依据存疑,且与王某志已持有合法宅基地的情况相矛盾。
同时,郭先生进一步指出,登记中心在处理争议过程中,还以一份来源不明、信息错误的登记卡为依据,要求更正其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行为完全缺乏法律支撑:登记中心所援引的 “1992 年 10 月 2 日登记卡”,既未收录于 1992 年初始登记档案中,在现行不动产登记微机系统内也无任何存档记录,属于脱离法定登记程序的 “档案外孤证”,其形成背景、审批流程均无法查证,不符合土地登记凭证需归档留存的法定要求;而 1992 年 10 月 5 日形成的另一份档案外登记卡,与 5 月 19 日地籍调查表、10 月 1 日宗地图等合法档案内容完全一致,可佐证 10 月 2 日登记卡的异常性。
与合法土地证依据冲突:根据我国土地登记相关法规,土地证的核发、更正、注销必须以完整的登记档案(如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审批材料等)为依据。郭先生的土地证核发依据是 1992 年 5 月 19 日的地籍调查表(有相邻指界认可)及 10 月 1 日的宗地图,与证件内容完全匹配;而登记中心以 “来路不明、信息错误的 10 月 2 日登记卡” 要求更正土地证,明显与法定依据冲突,缺乏法律依据。
司法裁判矛盾:同一法院对关键事实作出相反认定
司法环节的裁判矛盾,让郭先生难以接受。2011 年,郭先生针对王某志的国有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鸡东行初字第 11 号《行政裁定书》,明确审理查明王某志的国有证已在 2007 年 7 月被废止,因郭先生起诉时 “已没有诉讼标的”,裁定驳回起诉。
然而,2025 年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黑 0321 行初 15 号《行政判决书》,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判决书中称郭先生的集体土地证 “完全覆盖王某志的土地证”,并据此认定被诉行政行为 “事实清楚”。
更令郭先生质疑的是,对于登记中心 “以来路不明、信息错误的 10 月 2 日登记卡为依据要求更正土地证” 这一在程序合规性及事实依据方面存在争议的行为,(2025)黑 0321 行初 15 号《行政判决书》竟认定相关操作 “证据确凿、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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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卡 图一 (郭先生提供)
郭先生表示:“同一法院、针对关联土地事实,前案确认国有证已废止,后案却无视该事实,还将‘用错误登记卡要求更正土地证’的操作认定为合法 —— 这是明显的裁决矛盾,完全无视既有司法裁定和客观事实。这种认定与前序司法裁定及客观事实存在明显冲突,其事实认定逻辑及法律适用的合理性,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明确。
行政程序反复:多次公告与撤销暴露认定依据不足
除了司法层面的矛盾,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也历经多次反复,侧面凸显 “两证重叠” 认定的依据缺陷。2007 年,鸡东县国土资源局以 “两证重叠” 为由,作出注销郭先生、王某志土地登记的决定,后因 “落款主体与印签名称不一致” 被撤销;2008 年《物权法》实施后,土地部门依据新《土地登记办法》,通知郭先生 60 日内办理换证或注销手续,郭先生未响应;同年 9 月,土地部门公告废止郭先生的土地权利证书,随后又以 “主体不对” 为由撤销该公告;2010 年 4 月,土地部门再次发布公告废止郭先生的证书……
“行政行为的多次调整,从侧面反映出‘两证重叠’的认定在事实依据方面仍需进一步夯实,程序衔接也有待完善。” 郭先生认为,这些行政操作,进一步印证了争议背后事实认定的混乱。“原土地局、自然资源局,还有现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我宅基地登记和土地证这事上,折腾了28 年。他们多次说登记错误、有重叠,要注销我的土地登记、收回土地证,结果每次都被法院依法撤销。现在登记中心又要改我的土地证 —— 这 28 年我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该谁来承担?”郭先生无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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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通知书 图二 (郭先生提供)
当事人诉求:尊重历史登记 纠正违法认定
面对 33 年合法权益陷入的纠葛,郭先生提出了三点明确诉求:一是相关部门尊重 1992 年的历史登记事实,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档案为依据,重新核查 “两证重叠” 的认定;二是纠正(2025)黑 0321 行初 15 号判决中与既有事实、司法裁定矛盾的违法认定;三是彻查 “空中飞发” 国有土地证及编造 “重叠覆盖” 的行为,维护其三十年的合法宅基地权益。
截至目前,郭先生仍在通过合法途径,持续寻求事实的厘清与自身权益的保障。这场横跨三十余年的宅基地登记争议,何时能迎来清晰公正的结果,仍待观察,后续事件进展媒体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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