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了2025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汽修、建材、新材料等涉气重点行业领域,共3个案例,具有鲜明的行业警示意义。
据介绍,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既是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重要实践,也是通过以案释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强化涉气重点行业监管,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一为“银川市个体经营某祥汽车修理厂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行政处罚案”。汽修行业喷烤漆环节产生的废气是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之一。2025年5月14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修理厂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已建设一座喷漆房,但喷漆过程中配套安装的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未正常运行,其中,光氧催化控制箱存在电路故障,UV灯管开关无法开启,活性炭吸附处理箱内未填装活性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相关规定,对该修理厂予以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该修理厂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开展机动车维修作业。
案例二为“盐池县某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显示,2025年5月15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执法人员对盐池县某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2条烘烧一体隧道窑正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厂区及厂区周边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约13万吨,仅顶部使用黄土遮盖,北侧护坡上半部分使用防尘网遮盖,北侧护坡下半部分未遮盖,未采取密闭措施;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约70吨,气化渣约10吨,均未遮盖,未采取密闭措施。经对照该公司环评报告,要求煤矸石原料储存于全密闭的原料仓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为“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情显示,2025年3月24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硫化黑项目二硝基氯苯车间正在生产,车间楼顶废气引风机停运,二硝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箱门处于打开状态,部分活性炭(蜂窝块状)被取出放在地上,箱体与废气排放口间的管道连接处呈完全断开状,车间产生的废气经三级碱喷淋处理后从活性炭吸附箱箱门溢出向大气排放,废气未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后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看并记录生产项目设备运行情况,调取该公司DCS运行记录,认定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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