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江苏网站消息:南通华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及其从属,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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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0月,南通华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南通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通州区第九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小区高层业主(住用户)收费标准为物业公共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以产权面积为准,地下停车位每月35元,含卫生费、电费等,公共能耗费(电梯、水泵、空调、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300元/户/年。 费用收取方面,2016年10月至2023年12月,当事人因时间久远,只能提供总收入金额,无法区分公共能耗费、车位费、物业费等明细;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共收取公共能耗费194043.5元,车位费184849元。 公共能耗费支出方面,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当事人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数据;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支出电费560118元,水费无法计算;2023年1月-12月公共能耗费共支出131584.7元;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共支出公共能耗费195946.6元。 根据财务资料和当事人的电费汇总表说明中记载显示,当事人在公共能耗费中支出了小区公共区域的照明、电梯、监控、绿化等公共水电费,及地下汽车库公共设施设备电费,即公区用电均从公共能耗费预算科目列支。当事人2016年10月起将本应纳入地下停车管理成本的地下停车场照明费列支在公共能耗费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变相提高了小区的车位管理费。 当事人公共能耗费中支出电费的统计口径来源于向供电单位缴纳所有小区公共区域的电表电费,包括表名为“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青年东路第九园地下车库消防水泵风机” 的5个(户号为8107739632、8107739641、8107739642、8107739635、8107739638)地下区域的供电局计量装置。经核实,上述5个电表虽覆盖了地下停车场照明的电路,但并不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当事人未对地下停车场照明另行加装电表,当事人统计公共能耗费时直接引用小区缴纳电费的数据,未将上述地下停车场照明费予以剔除;且通州区第九园小区地下车库原先共有照明灯200个左右,功率均为30瓦,部分正常使用,部分损坏未修理,故当事人无法准确计算出第九园小区的表名为“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青年东路第九园地下车库消防水泵风机”等5个电表中用于地下照明的电费准确数额,2016年10月至案发,变相提高车位管理费的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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