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河南中经泰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牛贵生露出了微笑,他抓起电话:“省高院告知我们可以另行起诉,赶快准备材料,起诉中成永峰和连世旺,这次一定让他们完成竣工验收。”
窗外梧桐叶打着旋飘落,恰似他这些年来奔波的轨迹。这场即将启动的新诉讼,源于一场令人费解的旧判决:2023年底,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连世旺起诉工程总承包中成永峰建设集团、河南中经泰公司索要全额工程款。2024年11月,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要求中成永峰支付1086万元尾款及利息;一个月后,焦作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荒诞的是,二审判决明确认定“工程未完工、未经验收”,却以“实际交付使用”“分户验收视为合格”为由支持了全额付款。
二审判决后,中成永峰以与连世旺之间属于借用资质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定二者属于违法分包而不是借用资质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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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尔后,中成永峰依据焦作中院的判决在林州市法院起诉中经泰公司,追偿工程款及利息。中经泰则以建筑工程纠纷为专属管辖、应当由沁阳市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林州市法院和安阳市中院则以属于追偿权纠纷为由,驳回中经泰的管辖权异议。然后,中经泰以中成永峰和连世旺没完成施工、未办理竣工验收进行答辩,要求驳回中成永峰的诉讼请求。
而这之前,中经泰公司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支付工程款以及反诉的未完工程款、工程预期违约金没有扣除为由,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2025年8月,省高院驳回该再审申请,但告知中经泰反诉焦作市两级法院未判决的反诉部分问题可另行起诉。
涉案工程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尚有26项没有完工,而实际施工人连世旺早已撤场,小区100多户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每日信访压力巨大,中经泰公司不得不向沁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成永峰和连世旺完成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矛盾的判决:未完工未验收却判付全款
时光回溯至六年前。2019年8月1日,中成永峰建设集团与中经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沁阳普罗旺世罗纳海岸7、8、9、10、11号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同年11月10日,中成永峰公司将其中9、10号楼及地下室车库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连世旺施工。
2019年11月17日,连世旺向中成永峰公司申请担任普罗旺世9、10号项目部负责人,并签署22份文件正式进场。从2020年7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连世旺累计收到工程款3284万余元。
2022年12月,连世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中成永峰、中经泰诉至法院,主张其已完成合同内全部工程,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086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中成永峰与中经泰提交关键证据,包含26项未完工项目的清单,涵盖水电安装缺失、消防设施未联动、地下室集水坑水泵未安装、公共区域墙面空鼓等核心问题。“案涉工程并未完工,更遑论竣工验收及结算,原告主张全部工程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中经泰公司代理律师当庭指出,按招标文件约定,案涉工程施工周期450天,截至2021年1月28日合同约定工期届满,但至今9、10号楼地面、单元门台阶仍未施工,灯具开关缺失,地下室污水系统未完善;9号楼商铺内墙加气块未砌筑抹灰,二层地面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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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沁阳普罗旺世罗纳海岸9、10号楼
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虽存在部分未完工项目,但工程已通过分户验收并实际交付购房户使用,应视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合格。”判决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结论引发牛贵生强烈质疑:“分户验收仅针对住宅内部,而公共区域、水电等配套尚未完成,且部分工程系购房户自行装修占用,怎能视为整体验收合格?”他出示2024年9月27日沁阳市住建局的立案通知书,证明该楼盘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业主持续上访,我们才是最大受害者”。
更关键的是,合同约定第四次工程款支付需满足“水电安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等条件。牛贵生认为,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意向书约定(全部完工付至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最多应支付案涉工程款的80%。连世旺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主张全额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据。
然而,沁阳市人民法院以双方签署的《工程预算确认书》为据,认定工程款已结算完毕,判令直接支付100%款项。“将预算书视为决算书是严重错误。”中成永峰认为,《预算确认书》属施工前预算文件,而竣工结算是工程完成后编制的文件,竣工验收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才是决算书,“连世旺从没向中经泰公司报送过此类结算文件,或要求中成永峰公司向中经泰公司报送过此类结算文件,且工程未完工,连世旺也承认部分工程未进行,必然导致预算与结算差异,未完工程款项应予扣减”。
2024年12月,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维持原判,要求中成永峰支付连世旺工程款1086万余元及利息。
程序争议:发回重审指标“饱和”?
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问题亦引发关注。
焦作中院二审第二次开庭时,中成永峰的诉讼代理人王少光律师向合议庭指出:“经法官现场勘验工程没有完工,一审判决明显错误,理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据传发回重审的指标已满,本案或不能发回重审,请合议庭谨慎裁判,不能为了法院内部的考核指标好看,而影响判决的公正。”休庭后,主审法官问:“您如何得知指标已满?”王律师反问:“我这个消息是不是真的?”主审法官回应:“那也不能开庭时说呀。”在场的中经泰公司人士听到了这段对话。
中经泰公司指出,二审法院以“发回重审指标已满”为由拒绝发回重审,导致事实存疑案件维持原判,这一说法在其再审申请中被反复强调,成为质疑司法公正的核心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中“指标饱和”一说若属实,无疑暴露司法绩效考核与公正裁判的冲突。截至风雷财经发稿,焦作中院未对此说法作出回应。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工程是否完工。沁阳法院一审中,中成永峰和中经泰公司多次书面申请现场勘验,以查清工程是否完工,均被訾东东、常娜两位法官拒绝,理由是连世旺不同意勘验现场。知情人透露,一审审判长訾东东曾致电普罗旺世物业确认案涉工程未完工。
二审主审法官虽进行场勘验,并确认26项未完工事实,但没有制作勘验笔录,亦未启动造价鉴定,却以连世旺同意在执行时扣除未完工程款为由,径直以“预算确认书”作为结算依据,此举被中经泰质疑:“执行中扣除数额争议很大,按照多少进行扣除?执行时只有中成永峰与连世旺参加,他们协商的扣除数额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目前我们也不要求扣除未完工程款,他们两家必须完成施工,否则工程烂尾的责任谁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0条,勘验物证或现场应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二审勘验未形成书面记录,使得未完工事实的认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中经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书表示,如果法院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受理司法鉴定,二审就无法维持原判而必须发回重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其实是为照顾下级法院的指标而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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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矛盾的是,二审判决既承认“工程未完工”,又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为由回避工程未完工将导致工程烂尾问题。
中经泰公司表示,“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真实背景,则是2022年12月开始连世旺分包的工程烂尾,导致2024年五一期间购房户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中经泰压力巨大,为了维稳被逼给12户闹事比较厉害的业主交付钥匙。“这完全是连世旺拖延工期造成的,其责任应当由他承担。”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3条,“发包人擅自使用仅推定使用部分质量合格,未使用部分仍可主张权利”。中经泰公司据此认为,案涉工程仅12套住宅被交付使用,占连世旺负责施工的两栋楼总户数(148 套) 8%,既不能推定其余136套及室外工程质量合格,更不能得出尚未完工的水电工程质量合格的结论。
更重要的是,推定部分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竣工验收义务,最终是否合格必须经过国家质检部门验收。水电及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就不具备报请竣工验收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将《预算确认书》签订时间2022年8月11日视为分户验收竣工时间,并以此作为“部分使用”起点,进而扩大认定工程整体完工。中经泰公司指出,分户验收仅为整体验收前置程序,二审混淆概念扩大解释,显失公允。
未竟工程困局:损失持续扩大
尽管一、二审法院未判中经泰公司担责,但该公司认为一二审判决“主要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以倒逼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未验收判全款”的裁判逻辑。
2025年8月5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该院审查认为,关于本诉,原审判决未判令中经泰公司承担责任,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故中经泰公司对原审判决的本诉不具有再审利益。关于反诉,案涉《普罗旺世三期罗纳海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意向书》及后附招标文件的合同相对方为连世旺与中成永峰公司,中经泰公司依据该意向书及招标文件主张延误工期违约金,原审判决以中经泰公司并非连世旺的合同相对方为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未受理部分反诉,中经泰公司可另寻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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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驳回中经泰公司的再审申请
站在至今未竣工验收的9号、10号楼下,牛贵生介绍说,两栋楼均为25层每层3户共计150套住宅,临街门面房为上下2层共计11间商铺,以及地下人防工程。“2022年12月开始烂尾,2023年4月我方开始另请施工队介入处理烂尾工程主要项目,垫资做了部分整改,目前住宅部分未完成水泥砂浆地面、消防疏散通道、地下人防工程等关键项目;商铺及地下车库亦存在多处未完工情形。”
牛贵生粗略估算:由于承包方严重拖延工期,建材涨价致损失超300万元,未完工程造价约200万元;因未竣工验收无法办证,无法享受政府购房䃼贴和税费减免,子女不能进入学区房就读,100多户业主维权导致维稳压力剧增,楼盘销售错失黄金期,每平米损失500-800元,资金链雪上加霜。
“这起纠纷暴露的,是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重结算、轻验收’司法倾向。”一位法学专家说,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与工程质量责任的失衡,加之司法考核指标对事实认定的挤压,共同导演了这场“未完工却判全款”的荒诞剧。
“我们计划起诉中成永峰和连世旺,强制要求他们完成竣工验收,更要法院给个说法:工程到底算不算完工?验收义务该谁履行?”牛贵生展示起诉材料,上面写着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完成竣工验收义务,并承担延期违约金。
一位资深律师表示,实际施工人以严重拖延工期的手段逼迫发包方不得不交付使用,然后再以工程已使用由法院判决支付全部工程款,如果此判决成为判例,必将严重破坏焦作市的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大量工程烂尾。
这场“追着要竣工验收”的诉讼,能否倒逼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未验收判全款”的裁判逻辑,又能否为同类案件划清“实际交付”与“竣工验收”的边界?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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