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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新仲裁法拓宽涉外仲裁范围,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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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9月29日,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同时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石宏称,涉外法律制度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外法治的基础,仲裁制度是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修订仲裁法,积极对接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主要是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可以进行涉外仲裁,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大幅扩张。

第二方面,增设仲裁地制度。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规则,仲裁地主要是用于确定仲裁裁决的籍属,进而明确仲裁程序的适用法以及司法管辖法院。新修订的仲裁法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的确定依据,以仲裁地作为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同时,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便利解决争议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第三方面,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新修订的仲裁法特别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第四方面,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近五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约为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已经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为进一步深化仲裁行业扩大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允许境外的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第五方面,新修订的仲裁法对在我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以及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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