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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下综合管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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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新质生产力大调研课题组对广州地下综合管廊的报道。
南都讯 作为保护城市供水、供电、通信和能源等市政管线的地下基础设施,目前已经投入运营的广州地下综合管廊累计超过193公里,各种入廊市政管线超过1000公里。为了强化对地下管廊的保护,日前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要像保护广州地铁一样保护地下管廊,禁止未经报批在管廊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种危险施工。
在本次新规出台前,南都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新质生产力大调研课题组刚刚对广州地下综合管廊进行了立体化全景式的专题报道,深入展示了广州如何历时8年投资百亿建设了城市的“地下生命线”,本次报道也有助于提高各界对广州地下管廊综合效益的认识,提升全社会对地下管廊的保护意识。提升对广州地下综合管廊的保护也是本次《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
为了保护地铁线网的安全,广州在《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地铁沿线设立地铁控制保护区,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侧50米,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侧30米,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地铁建筑物结构外侧10米等范围。凡是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的建造拆卸、地面堆载、工程勘察、开挖水道、地下管线作业、开挖基坑等建设工程,在报建阶段需征求广州地铁书面意见,确认满足保护要求后才可实施,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参考上述做法,本次审议通过的《实施意见》提出,地下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廊或管廊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查明管廊现状资料,根据管廊保护协议的约定征求管廊运营单位意见,并严格落实相关保护措施。
根据《实施意见》,未采取管廊保护措施导致管廊损毁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对于造成管廊损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除了划定管廊安全保护范围之外,《实施意见》还涉及管廊运营管理体制、入廊管理、有偿使用、运营管理效益、安全和应急管理、外部作业和施工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等7方面内容。
长期以来,地下综合管廊容纳了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等众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管线,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此次《实施办法》强化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构建市区两级管廊运营管理体系,明确管廊运营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是管廊管线运行安全的主体,通过清晰划分责任界面,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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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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