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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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措施作为针对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惩戒手段,其适用以责任主体存续且负有义务为前提。
那么,公司注销后,法院是否应当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于爱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决定书》中明确:
公司在清算后登记注销,其已不再是被强制执行的适格主体,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该公司终结执行。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其目的是为督促被执行人清偿债务,一旦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注销,对法定代表人限高的前提即不复存在,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对于上述《若干规定》第三条中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记载为准。被限制消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受禁止的消费行为;对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除非有证据显示原法定代表人仍实际负责单位的管理运营,并对单位的债务清偿产生直接影响,或者其为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就本案而言,亿融担保公司已于2019年9月19日注销,荔湾法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时,亿融担保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已消灭,不应再将已注销的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亿融担保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同理,亿融担保公司注销后,于爱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亦不复存在。亿融担保公司注销后,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具有偿债能力,对亿融担保公司及于爱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无助于迫使亿融担保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目的与本意。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注销后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是 “责任法定” 与 “程序正当” 原则的必然要求。原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注销后,可通过提交注销证明、申请解除等方式维护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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