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关于对2024年7-12月份无人认领的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在2024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交通执法过程中依法暂扣的部分具有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三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被扣留的机动车年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下机动车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即日起持机动车合法证明到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附件:交通违法车辆名单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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