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高压电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将高压线实际经营者某公司及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8万余元。9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黑龙江齐齐哈尔中院公布二审判决。法院认定男子损失为80.6万余元,一审判高压线实际经营者某公司担50%责任,赔偿40.3万元。某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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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境图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与死者王某丙是夫妻关系、王某甲与死者王某丙是父女关系。2024年6月24日,王某丙在建华区北苑开发区王屯东侧沙坑钓鱼过程中,被高压线路弧垂导线击中,造成身体重度烧伤,送往某医院救治,于2024年6月30日20时52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累及体表60%-69%的烧伤。又查明该地段高压线路归某公司经营管理及维护。
另查明,经由杨某、王某甲提供的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可知,触电事故现场110KV架空电力线路10米垂直保护区内明显存在着机械作业及人工挖掘痕迹,导致该区域高压导线最大弧度对地最小距离明显不符合最少6米的国家标准。一审法院核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80.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致使王某丙死亡的原因是持续运行的高压电流导致的烧伤,某公司对高压线路的运行具有支配地位并从中享受运行利益,系实际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王某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有规避危险的意识,对钓鱼时可能触电并危及自身安全的必要担心,但王某丙仍心存侥幸,贸然钓鱼,其行为确有重大过失,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50%责任,该段高压线实际管理者某公司承担50%责任。某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赔付杨某、王某甲40.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在从事高压电运输作业中致王某丙死亡,因王某丙在整起案件中,其身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电运输有重大安全隐患,仍心存侥幸,在高压电线下钓鱼致其死亡,其行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依照《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高压电运输作业人某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高压电触电致人死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而判决由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已经考虑了王某丙的重大过错行为,减轻了某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某公司上诉称其承担赔偿责任比例过高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欧鹏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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