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我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期间,遇见了一件非常棘手且复杂与争议的突发事件。涉及员工安全,用工责任界定等多个关键因素,至今仍然印象深刻。当时,我司承保了该单位该地区的所有加油站员工的派遣业务,服务范围也包含了城镇,乡村普通路段,包括高速路段的所有加油站。所有的在岗普通员工均由我司统一招聘,培训后签署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等资料后派遣至对应的加油站上班。张三与李四便是其中入职的两人,两人被派遣到高速的同一个加油站工作。两人因为同属一个地方,后来在日常的工作中,生活里都建立了非常不错的同事关系。后来,张三因为个人的原因提出了离职申请,经我司与加油站双方审核确认以后,按法定流程为张三办理了离职,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至此,张三与我司及加油站的用工关系完全终止。某天,李四因为私事需要请假,但李四又不想因为请假而损失工资。在未向加油站领导及我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报备,而且未获得任何一方的同意下,李四私自找到了张三,想请张三帮忙代班一天。张三同意了。然而,张三在代班的过程中,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竟然私自横穿高速公路,不幸被疾驰而过的汽车当场撞上身亡。事故发生后,张三的家属第一时间找到加油站,进行索赔,认为张三是在上班的时候,遭遇意外,要求加油站承担责任,进行赔偿。面对家属的诉求,加油站明确的表示,张三已经离职了,并非是加油站的员工,且此次代班行为未经任何人批准,属于张三与李四两人之间的私下操作。由此,加油站拒绝了承担赔偿事宜,并且将事件的后续对接工作转交到我司,由我司进行处理。我司在接到通知后,马上就成了由副总带头,联合法务,项目负责人成立了专项小组,通过与加油站,李四的分别沟通,调取了入职离职档案,培训记录等材料,迅速的还原了事情的原貌。综合所有事实与证据,我司最终决定向张三的家属支付4万元,作为人文关怀的丧葬补助费用,加油站向张三家属支付1万元作为人文关怀。而至于其他的赔偿费用,由李四与张三家属自行沟通。具体的理由如下:第一,我司与张三的用工关系已经终止。张三在发生事故时,已经与我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社保已经断缴。双方已经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劳动关系,更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对“在职员工”的基础要求。第二,代班行为不合法合规。此次代班是李四与张三私下协商的结果,而且未履行报备,无论是加油站的领导,还是人力资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属于个人的擅自行为,不能等同于“履行工作”的职责。第三,个人存在重大过错。张三虽然离职了,但是在入职培训时,我司就曾针对高速加油站的安全规范展开了专项培训,明确强调了“严禁横穿高速公路”的纪律要求,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而且该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死亡直接源于自身违法违规操作,与“工作原因”无直接联系。所以,面对家属的要求,我司给予了高度的关怀,并给予了4万元的丧葬补贴费用,而加油站也给予了1万元的费用。肇事司机给予了28万的赔偿费用,至于其他的费用,责任李四承担。至于后续,在李四与张三家属沟通以后,李四赔偿了87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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