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来信
我与肖某婚后于2018年生了个女孩。2022年,肖某因病去世。由于给肖某治病,导致我负债累累,生活十分困难,无法养活孩子了,于是,我把孩子送养给了杨女士,并签订了私下收养关系协议。现在,我的经济条件明显好转,我可否要求与杨女士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让女儿回到我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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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示:能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送养人若要解除收养协议、接回被自己送养的孩子,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协议解除,即与收养人进行协商,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二是法定解除,即在协商不成的时候,看收养人是否有不履行抚养养子女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存在这两种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你因为经济条件明显好转以及想念女儿的原因,想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并不存在杨女士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遗弃养女的情况,因此,你只能与杨女士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只能等女儿年满8周岁时,再提出这样的要求。当然,最终能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还得看女儿的意愿。
如果杨女士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她有权要求你给予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第1118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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