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贿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行为人有给予财物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主体行为抗辩:是否构成“给予财物”行为
行贿罪的核心行为是"给予财物"。需重点审查财物交付的方式、时间、背景,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财物转移。若财物未实际交付,或交付行为与请托事项无直接关联,可能不构成行贿。此外,若财物性质属于人情往来、合法劳务报酬等,也应从行为性质上予以区分。
二、“不正当利益”抗辩:界定利益性质的合法性
行贿罪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辩护时应重点论证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法律、政策或行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或是否在竞争性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若利益本身合法,或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则可能不构成行贿罪。
三、被勒索情节抗辩:是否属于被迫行贿
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认定为行贿。应重点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处于被威胁、强迫的状态,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其行为缺乏自愿性,从而否定行贿故意。
四、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在立案标准、量刑上有显著差异。需从行为名义、决策程序、利益归属等方面论证是否属于单位行为。具体判断标准包括: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经单位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若符合单位行贿特征,可争取更轻的量刑结果。
五、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
行贿罪的量刑与行贿数额、次数、对象、后果等因素密切相关。应积极争取以下情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行贿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可争取不起诉或免刑;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从宽处理。通过全面把握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行贿罪辩护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边界、财物交付的真实意图以及是否存在被勒索等免责情形。成功的辩护需要律师在证据审查、单位与个人行为界定、量刑情节运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布局。通过逐层剖析案件细节、灵活运用法定抗辩事由,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构建有效的辩护体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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