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诉法2022年法考主观卷回忆题(全国版)
案 情
钟某系A 市网约车司机。某日晚,钟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地。返程途中,因钟某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撞倒路人顾某。顾某当场昏迷、血流不止。钟某害怕酒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王某尽快赶至现场。同时,钟某将顾某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王某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报警,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当日,顾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唤王某接受讯问。王某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钟某顶罪。公安机关随即拘传钟某。钟某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公安机关遂以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涉嫌包庇罪并案侦查。
后侦查人员带钟某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期间,侦查人员孙某问钟某当时是否饮酒了,钟某回答“是的”。这一过程被孙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但未被记入笔录。此后,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询问中,钟某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与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顾某的近亲属对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按照 “先刑后民”原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期间,被告人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法院休庭研究后,决定将钟某与王某分案处理。
其中,对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
一、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
二、通知孙某出庭作证,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自认酒驾。
三、通知王某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钟某案发后逃逸。
在上述证据出示并质证后,钟某再次表示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年,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相应赔偿;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问 题
1、请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
2、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
3、法院分案审理钟某与王某的决定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4、法院将钟某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妥当?普通程序审理与简易程序审理有什么不同?
5、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孙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请说明理由。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请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王某的传唤是一种适用于所有当事人的通知到案方式;公安机关对钟某的拘传是一种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者的区别如下:
(1)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
(2)强制力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3)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出示传唤通知书。
2.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
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①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②只能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方可更换。③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④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3.法院分案审理钟某与王某的决定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分案审理妥当。
钟某和王某的犯罪是关联犯罪,如果并案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并案审理。但由于本案二人涉嫌的是不同罪名,而且钟某不认罪,王某认罪认罚,因此,法院对二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由于庭审中钟某翻供不认罪,导致不得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法院不分案审理,可能会拖累王某,导致王某因并案审理受到不当羁押。
4.法院将钟某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妥当?普通程序审理与简易程序审理有什么不同?
程序转换妥当。因为钟某不认罪,故对该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审理方面的区别:
(1)审判组织不同:简易程序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适用合议庭或独任庭审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而普通程序案件只能适用合议庭审理。
(2)审理期限不同:简易程序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一个半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一般是2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本案由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3)简化程度不同:简易程序案件中传唤、送达方式简便,公诉人可摘要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简化,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简化;普通程序案件无此特征。
(4)审理法院不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而普通程序可以适用于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5)适用条件不同: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而适用普通程序无此要求。
5.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将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不正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所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的内容应当形成于案发中而非诉讼中。本案中,执法记录仪视频的内容并非形成于案发过程中,而是犯罪嫌疑人钟某在侦查中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如果视频记录了钟某辨认案发现场的过程,那么该视频属于辨认笔录。
6.孙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请说明理由。
侦查人员孙某在法庭上陈述听闻被告人钟某自认饮酒的事实,这一陈述属于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是指“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证据”。孙某关于钟某饮酒的陈述并非侦查人员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因此属于传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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