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证监局在2025年9月24日发布的公告,证券从业人员蒋亮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承诺收益的行为,受到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蒋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蒋亮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将该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蒋亮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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