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线上沟通为交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极大地提升了商业效率。然而,这种高效背后也隐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不诚信的买家在收到货物后,便开始拖延支付货款,甚至直接人间蒸发。
近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仲集法庭审理了一起线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深刻地揭示了电子证据在法律层面的关键作用,提醒着每一位参与线上交易的人,要时刻重视交易证据的留存与保护,否则可能会陷入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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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孙某多次从刘某某处购买装修材料,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装修材料买卖事宜。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存在连续多次交易,刘某某于2023年8月向孙某发送了货款明细、单价及金额,要求孙某付款,孙某未付款。在刘某某要求孙某付款时,孙某未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也不再回复刘某某的任何消息。
刘某某心急如焚,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给付所欠货款。可直到开庭那天,孙某依旧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孙某之间就装修材料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依法随时请求履行。刘某某分别通过微信、电话多次向孙某催要货款,孙某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刘某某装修材料款的责任。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已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刚需沟通手段。货物买卖双方为便捷高效的进行交易,往往都通过微信沟通具体细节。一旦涉及诉讼,微信聊天记录则成为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重要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在诉讼中一般应当提交原始载体,对与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不要随意自行删减,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以免影响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给维权带来不便。
此外,能够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亦能佐证合同关系的成立,强化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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